B站遭判賠優酷6萬《我不是藥神》純音頻上傳助侵權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30日訊 公眾號“北京互聯網法院”消息顯示,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上海寬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以下簡稱“寬娛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以下簡稱“優酷公司”)經濟損失6萬元和合理開支5000元。
據悉,寬娛公司正是B站的運營方。天眼查顯示,寬娛公司於2005年8月12日成立,註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由陳睿100%持股。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數碼科技、計算機軟硬件科技領域內的技術諮詢等。
因用户在bilibili網站上傳《我不是藥神》電影的純音頻,寬娛公司被稱優酷公司以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定,寬娛公司應當知曉網絡用户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優酷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構成幫助侵權。
優酷起訴B站:擅自提供電影《我不是藥神》純音頻的播放和下載服務
優酷公司訴稱,優酷公司享有影片《我不是藥神》的獨佔性信息網絡傳播權。寬娛公司網站用户將電影《我不是藥神》的純音頻上傳“影視>影視剪輯”欄目中,並將標題編輯為“【1080P】我不是藥神 影視原聲”。
優酷公司以寬娛公司未經許可,擅自提供涉案電影的全部影視原音的播放和下載服務,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和合理費用2萬元。
寬娛公司辯稱,對於只有電影原聲的音頻,由於缺乏必要的畫面,沒有實質性地體現出作品的完整表達方式、作者表達出的思想內容及作者在影像方面的獨特構思;使用的形式和內容非常有限,沒有對著作權人的利益構成實質損害。而且對於寬娛公司來説,這樣的音頻很難被發現是一部作品而給予高度注意。
此外,寬娛公司系信息網絡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涉案音頻系網絡用户上傳,被告不存在應知或明知網絡用户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形,不構成幫助侵權,沒有明顯的過錯。因此,本案寬娛公司不應承擔賠償侵權責任。
爭議焦點:涉案音頻是否屬於提供涉案電影的行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音頻是否屬於提供涉案電影的行為?寬娛公司是否構成幫助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定,涉案音頻是涉案電影作品獨創性表達的重要部分,被訴行為屬於提供涉案電影的行為。
對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的“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行為,不應狹隘地理解為向公眾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獨創性的表達,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獨創性表達的部分,均在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範圍之內。
據此判斷,是否存在提供作品的行為,關鍵需要考察涉案音頻是否使用了涉案電影具有獨創性的表達。
電影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由此,無論是伴音還是畫面都是電影作品的有機組成部分,都是可以承載電影作品獨創性表達的重要部分。
本案中,涉案音頻系涉案電影作品的完整伴音,該伴音是涉案電影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包含了導演、錄音、剪輯等多環節創作活動的成果,屬於涉案電影獨創性表達的重要部分,並非公有領域的創作元素。並且,該伴音包含被固定在電影作品音軌上的口語、音樂、音效等多種聲音元素,在此均未脱離涉案電影而單獨使用,事實上仍然是對涉案電影作品進行信息網絡傳播的一種途徑。
此外,涉案音頻提供的完整伴音,迎合了當下網絡用户獲取涉案電影的多元化需求,構成對電影作品伴音加畫面的傳統傳播形式的實質性替代,未經許可使用必然會對涉案電影的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故此,被訴行為落入涉案電影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範圍。
法院:寬娛公司構成幫助侵權 判賠優酷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