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7月4日,山西朔州朔城區二中門口,小楊與同屆同學王某發生口角,王某在校外購買美工刀,從小楊背後割傷其脖子。案發後,當地警方對王某作出行拘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因王某不滿16歲不執行行政拘留。小楊的父親表示,他無法接受這一處罰。
設身處地,不難體會楊先生的痛苦感受。為人父母者,子女如同骨肉,看見“沾滿鮮血的校服”,看着“長約10釐米,深約3釐米”的傷口,怎能不心如刀割。而只需被“行拘10日”“罰款500元”的輕輕落下的板子,更像是往被害者及其親人傷口上撒上的一把鹽。
平心而論,法律也有幾許無奈。因為根據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八種嚴重罪行,才應當負刑事責任。依據兩高三部頒發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小楊的傷口還達不到重傷標準,對於未滿16週歲的兇手王某,可以免於追究刑責。
退一步説,如果對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可以用“10天拘留”“500元罰款”予以頂格處罰,但令人遺憾的是,該法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規定即便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也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正因如此,王某的家長電話不接、短信不回,不給任何的醫藥費。這就意味着,“10天拘留”變成了紙上處罰,花上區區500元就逃避了法律的懲罰。
立足當下,應充分發揮現行法規的作用。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也就是説, 監護人的管教責任,是不能推卸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則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對王某,工讀矯治也是待選項。
回到這起案件,犯錯的未成年人雖被“從寬”處理,但監護人法律責任難免,應把醫療費用,也包括後期傷疤處理、心理治療等費用,儘快賠付受害者一方。如果拒不賠付,受害者及其家人可以訴諸法庭,要求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