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9月8日,雅安漢源法院對趙某、馬某、木某三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進行依法公開巡迴審理並當庭宣判。
巡迴審理選址在九襄鎮東風路廣場人員流動較為密集處,沿流沙河流域部分村組許多羣眾參與旁聽。
2021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木某提出到流沙河流域清泉段燒魚吃的建議,在得到趙某、馬某等人響應後,趙某攜帶電魚機、鐵網等捕撈工具、馬某攜帶抄網等捕撈工具,幾人於當日22時許到達漢源縣流沙河流域清泉大溝河段處,由趙某、馬某先後背上電魚機從該處往流沙河上游電魚,木某等使用抄網撈被電後浮出水面的漁獲物,後被公安機關擋獲,趙某逃離現場。
公安機關現場扣押了直流變頻逆變電源一隻、電魚杆兩根、揹簍一個、頭戴式照明三個、電瓶一隻、鐵網一個、抄網兩隻、漁獲物295尾,共重5.51公斤。
經漢源縣農業農村局認定,趙某、馬某等人捕撈地點和捕撈時間為漢源縣通告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使用的捕撈工具為禁用工具;採用電魚捕撈方法為禁用方法;涉案漁獲物價值294.4元。本案對漁業資源及生態造成損失合計為21494元。
趙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自動投案,馬某、木某被抓獲歸案,三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趙某、馬某、木某等人繳納了生態環境修復費21494元。
法院判決,趙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馬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木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判處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間在任何天然水域從事包括休閒垂釣在內的一切捕撈活動。
同日下午,6.8萬尾魚苗被放流至漢源湖,其中,鯉魚1.8萬尾、鯽魚4萬尾、黃顙魚1萬尾。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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