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光明日報】;
●關鍵詞
產品缺陷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
●概述
隨着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自動駕駛汽車逐漸從概念走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因自動駕駛引發的車禍也開始出現。自動駕駛造成的車禍,損失誰來擔?是乘車人、汽車公司還是自動駕駛系統提供者?關於自動駕駛汽車致損的法律責任認定及賠償問題眾説紛紜。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產品責任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進行了規定。
●案例
2016年1月,京港澳高速某路段,一輛轎車追尾一輛道路清掃車,轎車司機小高不幸身亡。經交警認定,在這起追尾事故中小高負主要責任。轎車車主老高因兒子使用“自動駕駛”系統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狀告該車企。該車企後來將這一系統的中文翻譯由“自動駕駛”改為“自動輔助駕駛”。
2018年3月,一輛無人駕駛越野車在美國亞利桑那州撞死了一位正在過馬路的女性,這在當時被稱為全球首例無人車撞人致死案。這不僅引起了業界對技術的反思,也讓人們意識到,隨着技術發展的突飛猛進,立法規範迫在眉睫。新一輪的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給全人類提出了新挑戰,法律必須對這些挑戰作出回應。
●法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專家説法
崔赫(萬商天勤[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自動駕駛因缺陷致損可主張適用“產品責任”
目前,關於自動駕駛致損案件的司法實踐尚屬空白,理論爭議較大。從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相關規定來看,自動駕駛致損案件受害人維權主要有兩種途徑,即主張適用“產品責任”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同時,民法典明確了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致損情況下,依照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
通常來看,自動駕駛汽車發生事故可能造成兩類損害:一類是自動駕駛汽車及車上人員受損,另一類是行人或其他車輛及車上人員受損。在民法典框架下,不同類型受害人的維權路徑在實然層面上可能存在差異。另外,當前已民用的自動駕駛技術尚屬輔助駕駛性質,仍需要由駕駛員實時操控並監督車輛行駛,即“半自動駕駛”。未來,自動駕駛車輛將實現真正的無人駕駛,也即“全自動駕駛”。在自動駕駛發展的不同階段,適用民法典解決自動駕駛致損案件的路徑或存在一定的差異。
對於因半自動駕駛汽車本身原因造成汽車與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進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案件,因相關受害主體舉證説明交通事故系由自動駕駛汽車缺陷導致還是因汽車駕駛人過錯造成的難度較大,故相較於主張產品責任,受害人直接依照民法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賠償規則主張索賠更為切實可行。即首先由保險公司在半自動駕駛汽車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交強險責任限額不足的,不足部分由責任方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過錯方賠償;雙方均有過錯,按過錯比例擔責。半自動駕駛汽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無過錯,半自動駕駛汽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有過錯,減輕半自動駕駛汽車駕駛人賠償責任;半自動駕駛汽車一方無過錯,除在交通事故損失由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引起的情形下不擔責外,該方應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如半自動駕駛汽車使用人因車輛缺陷遭受損失的,其可依照產品責任的相關規定主張汽車生產者即整車廠或汽車銷售者對其進行賠償,第一則案例中車主老高狀告車輛銷售商即屬於此種情形。結合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行業標準等情形的,應屬於民法典所指的產品“缺陷”。需要提示的是,如上文所述的交通事故系由半自動駕駛汽車的缺陷導致的,在半自動駕駛汽車使用人已依法向受害人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的情況下,此等賠償款應納入產品缺陷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之範疇,其可在向生產者或銷售者索賠時一併主張。
而全自動駕駛汽車將不再裝配人工駕駛裝置且不再需要駕駛員,車內人員均為乘用人,故全自動駕駛情況下不再涉及對於汽車駕駛員過錯的認定及評價。因此,如因全自動駕駛汽車本身原因造成汽車使用人或他人損害的,前述任一受害主體均可直接依據民法典有關規定,主張由全自動駕駛汽車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向其承擔產品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為針對自動駕駛致損問題所進行的簡要且抽象的見解,實踐中,此類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將更為多樣且複雜。在民法典對於此等問題已進行規則規制的基礎上,更為細緻周全的法律處理路徑,有待於司法機關在未來結合具體案例進行進一步的探索與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