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點名“圈子化”!證券違法,“圈子”如何發揮“能量”?

撰文 | 李巖

9月9日,最高檢聯合最高法、公安部、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依法從嚴打擊證券犯罪典型案例,介紹各部門依法懲治證券犯罪工作情況。

就近期證券違法行為新特點,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副局長劉永強透露,操縱市場專業化、鏈條化、圈子化特徵突出。

證監會點名“圈子化”!證券違法,“圈子”如何發揮“能量”?
新特徵:“圈子化”

劉永強會上介紹,今年上半年,證監會稽查系統辦理案件400餘件,證券市場違法行為多發高發勢頭得到有效遏制。從近期證監會依法查辦案件看,證券違法行為有三個新的特點:

一是財務造假違規信息披露案件時有發生。

二是操縱市場專業化、鏈條化、圈子化特徵突出。

三是併購重組領域仍為內幕交易違法“重災區”。

最高檢相關負責人會上表示,為應對證券期貨犯罪的新手段、新情況,檢察機關在提高辦案質效、提升履職能力上下功夫,採取了一系列舉措:

一是加強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

二是全面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準確把握證券期貨犯罪的證據特點和證據運用規則,對各類直接、間接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構建證明體系;

三是強調全鏈條打擊。堅持“一案雙查”,在查辦證券期貨犯罪的同時,同步審查非法配資、“黑嘴”薦股、洗錢、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等上下游、前後手犯罪,依法追訴犯罪,全鏈條打擊黑灰產業鏈;

四是發揮案例指導作用。

“圈子”如何作祟?

前述新特點中,“圈子化”引起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

《每日經濟新聞》此前刊文指出,不少妖股背後都驚現配資身影,只是相比以前場外配資更加隱秘而且呈現高端化、圈子化。這些高端配資公司逐漸圈子化,一般大額配資都是提供給資金需求大的投資者,提供配資者不是熟人就是熟人介紹。

劉永強在發佈會上就“操縱市場專業化、鏈條化、圈子化”詳述稱,大股東高比例質押上市公司股票,滋生“偽市值管理”不良動機,夥同配資中介、市場掮客、股市“黑嘴”、資管機構形成灰黑利益鏈條。“雲分倉”配資技術、程序化交易、高頻交易等信息化、智能化工具迭代升級迅速,成為異常交易監控、行政調查取證的新挑戰。

操縱證券市場,“圈子”如何發揮“能量”?

去年9月,證監會新聞發佈會透露,證監會會同公安機關查獲多起操縱市場重大案件:

經查,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劉某燁團伙以股票配資、委託理財等方式控制數十個證券賬户,涉嫌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等手段操縱“南嶺民爆”股票,非法獲利數千萬元;葉某在明知劉某燁等人操縱“南嶺民爆”股票價格的情況下,積極提供相關幫助及建議,為操縱市場創造有利條件,並謀取非法利益。調查還發現,個別機構從業人員存在利用職務便利與操縱團伙進行利益輸送的嫌疑。

“上述案件反映了操縱團伙與配資中介、市場掮客、股市‘黑嘴’等相互勾結的灰黑利益鏈條,是近年來證監會‘零容忍’打擊的重點違法類型。”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內幕交易中的裙帶“圈子”

針對上述案例,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評價稱,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縱市場、內幕交易之實,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事實上,除了前述利益鏈條中各個“重要節點”,親戚、同事等裙帶關係組成的“親友圈”“工作圈”同樣也是證券違法行為裏需要着重關注的對象。政知圈注意到,早在2017年,證監會就曾針對內幕交易案通報稱:

從傳遞對象上看,內幕信息傳遞“羣體化”“裙帶化”特徵明顯,從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血親向其他近親屬、朋友、同學、同事等蔓延,還出現了知情人向商業合作伙伴、子女就讀學校校長、開辦企業所在地黨政幹部等利益相關方泄露內幕信息供其牟利的案例。

2019年,《證券日報》刊文《內幕交易緣何驚人相似? 原來是“圈子”在作祟》。

文章梳理多起內幕交易案件總結稱:為了通過內幕消息逐利,各方人士各顯神通。有的內幕信息知情人開完會轉身便買入自家公司的股票;有的人通過同學、朋友聚會拿到了可靠的消息,進而買入相關公司的股票;還有的人借宿親戚家搞到了“猛料”,並據此買賣股票……

文章以俞亮內幕交易華北高速股票案為例,覆盤了一起依靠“圈子”進行內幕交易的金融案件。

證監會點名“圈子化”!證券違法,“圈子”如何發揮“能量”?

資料顯示,俞亮曾擔任招商局集團綜合交通部、海外業務部部長助理,系招商局集團綜合交通部部長李某漢下屬,二人長期共事。

《證券日報》文章披露,李某漢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他基於其身份職責參加了招商局集團的公路項目重組會。內幕信息敏感期內,2016年3月1日至3月12日,俞亮與李某漢累計通話10次,2016年6月5日,二人通話2次。

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6月6日,“俞亮”證券賬户共買入“華北高速”500000股,買入金額2296500元;華北高速復牌後,賣出470000股,賣出金額4466500元。

政知圈注意到,我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行為人一旦構成內幕交易,將可能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資料|中國政府網 《證券日報》《每日經濟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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