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入刑,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體現

李亞蘭、詹國海代表:

高空拋物入刑,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體現

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龍電律師事務所主任、黑龍江省律師協會會長李亞蘭關注到,針對危及人民羣眾“頭頂上的安全”的高空拋物行為,3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進行了明確規制。

“新增的高空拋物罪明確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李亞蘭代表在接受採訪時説,就在3月1日當天,全國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在江蘇省溧陽市法院宣判,被告人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在李亞蘭代表看來,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嚴重損害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極易引發社會矛盾糾紛。“刑事司法對於高空拋物治理的積極回應,對於有效防範、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形成良好社會風尚具有重要作用。”

“過去,對高空拋物的處罰往往以結果為導向,造成後果的才處罰,但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因此,高空拋物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不多,大多是承擔民事責任,更普遍的是以違反道德和公序良俗利用輿論予以抨擊。這種處罰力度,相比於高空拋物行為所可能帶來的後果,無法戳中肇事者的痛處,略顯輕縱。”李亞蘭代表認為,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高空拋物罪單獨入刑,妥善解決了法律難以定性量罪的難點,有助於對此類行為進行懲罰、規範和預防,可以有效地解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全國人大代表、河北鑫海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詹國海注意到,今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拋物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明確規定了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新增了物業服務企業和公安機關的職責,積極回應了人們羣眾在民主、法治、安全、公平等方面的新需求和新期待。“將高空拋物罪單獨入刑,也是司法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體現。”詹國海代表説。

“以更加嚴厲的方式、更為細化的手段治理高空拋物行為,最根本的還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和安全。”李亞蘭代表建議,可以在推動城市智能化上下功夫,“比如可以在小區或商場安裝智能設備,專門監控高空拋物,或由政府牽頭,推出高空墜物智能預警監測系統等,為司法機關高效辦案提供便利。”

史兆琨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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