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婧禕訴新浪等侵害肖像權敗訴,法院:公眾人物有容忍義務

鞠婧禕訴上海某文化傳媒公司、王某某、新浪微博運營公司肖像權糾紛案一審落槌。

10月27日,澎湃新聞記者從該案判決書中獲悉,10月23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鞠婧禕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672元,由原告鞠婧禕負擔。雙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判決書中有這樣一段話:“原告作為演藝圈公眾人物,對社會公眾就其公開發布的照片進行評價理應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花椰菜大王’微信公眾號發佈的相關文章,雖未經原告同意使用其肖像,但並未對原告的肖像進行任何醜化、貶損,且於庭審前已經刪除。因此,關於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其肖像權,本院難以認同,相應的賠償項目亦無評判需要。”

此前,9月2日,上海金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鞠婧禕訴上海某文化傳媒公司、王某某、新浪微博運營公司肖像權糾紛案。

庭審中,原告鞠婧禕訴稱:2019年12月13日,上海某文化傳媒公司(一人公司)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佈了一篇分析鞠婧禕造型的文章《技術流:不動刀讓顏值加分的鞠婧禕同款顱頂髮型操作指南》,文章分別從顱頂的重要性、打造蓬鬆顱頂的準備工作、抬高顱頂的髮型等幾方面進行敍述。文中使用了多張鞠婧禕本人的照片作為宣傳配圖。同時,文章中還附有部分美髮產品的相關介紹、推薦理由、價格宣傳等信息。

鞠婧禕訴新浪等侵害肖像權敗訴,法院:公眾人物有容忍義務

自媒體發佈的文章截圖

鞠婧禕訴新浪等侵害肖像權敗訴,法院:公眾人物有容忍義務

自媒體發佈的文章 截圖

該案訴至法院後,該文化傳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其個人的微博上發佈了與該事件相關的言論。

鞠婧禕認為上海某文化傳媒公司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作為宣傳文章的配圖,且文中附有提供商業服務的廣告信息,試圖藉助自己的高知名度推廣文中涉及的營利性商業服務,提高其公眾號的瀏覽量和微博粉絲數,藉此引流提高公司名下設計師店鋪,提高關注度和商品銷量,這種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權。

鞠婧禕訴請文化傳媒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自己肖像權的行為,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40萬餘元,王某某、新浪方因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文化傳媒公司及王某某辯稱:公司沒有以營利為目的來使用鞠婧禕的形象,文章中的圖片都是通過公開渠道可以獲取的照片,沒有貶損和醜化;其次也沒有商品、店鋪的鏈接,因此不構成侵權。此外,鞠婧禕作為藝人,應當容忍大眾對其照片、肖像進行一定的使用。

被告新浪方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10月23日,上海金山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066 字。

轉載請註明: 鞠婧禕訴新浪等侵害肖像權敗訴,法院:公眾人物有容忍義務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