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防癌險,不妨看看這四個原則

談癌色變的年代,越來越多的人一聊到癌症這個話題就會心生恐懼,如何利用保險保障將損失傷害降到最低?如何購買防癌保險產品?在購買防癌險之前,不妨看看這四個原則。

購買商業保險時一定要掌握以下幾個訣竅:

原則一:投保要趁早

首先是年齡越小交費越少,年輕時身體健康,才能符合投保的條件,年紀一大,可能會被保險公司拒保或者要在標準保費的基礎上加錢才能保,所以投保要趁早。

其次是重大疾病類的保險,繳費期要長,因為很多保險公司都規定,在繳費期間一旦身患重大疾病,只要確診,立即賠償,而且尚未繳清的保費全部免掉,所以繳費期越長越好。

第三,買保險一定要以保障為主,先解決保障性,解決民生問題,再考慮投資收益性。

小帖士

買防癌險,消費者越早購買,就能用越少的保費獲得同樣的保障水平。

原則二:投保前要如實告知

保險其實並不是人人都能買的,投保一定要注意如實告知既有病史之類的信息,如果投保的時候沒有告訴保險公司,將來發生疾病,即便確診,保險公司也會拒賠。

此外,理賠還需要有保險公司授權的醫療機構等權威機構來確診,非授權的醫院保險公司認同不認同?分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原則三:專項防癌險和普通重疾險混搭

購買防癌險,可以與普通重疾險搭配,不僅比較經濟,還能針對癌症獲得更全面更高額的保障。

市場上的防癌險可作為主險單獨購買,也可選擇以附加險的方式購買。保障期限又分為1年期、20年期及終身的防癌險,從是否具有返還功能來看,還分為消費型和返還型防癌險,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進行選擇。

每年的保費支出佔總體收入的多少合適呢?在國際上有一個黃金分割線,保費支出的黃金分割線為佔年收入的15%,最多不要過35%,15%到25%之間是比較合適的。

隨着收入增加,購買保險的預算也會相應增加,就能為自己買到更多的保障。

民法典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特別是與婚姻相關的內容,離婚夫妻爭議最大的當屬財產,雖説愛情裏沒有誰對誰錯,但有時婚姻裏的對與錯,甚至可以影響離婚財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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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對過錯方出手了,更加維護無過錯方的權益。這意味着當一方出現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情形,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起訴離婚時也能夠主張損害賠償。

對方有外遇,離婚一定賠償?

婚姻是兩個個體組成新的家庭、進入新的生活的過程,這個過程可能充滿新生活與新角色帶來的驚喜與快樂,也可能帶來矛盾與傷害。不同的家庭會選擇不同的解決問題的方法,也會走上不一樣的道路,這其中就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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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很多人都認為無過錯方在因婚外情離婚都可以要求離婚賠償,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根據規定,婚外情離婚賠償僅適用兩種情況: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除了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兩種情況外,像嫖娼、一夜情、通姦、短期的婚外情都不能請求婚外情離婚賠償。

案例:

2015年1月1日,張三和李四辦理結婚登記。婚後生育有一個一個女兒和一個兒子。2023年1月1日,張三出軌被李四抓獲,李四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離婚。同時李四認為,因為張三出軌導致離婚,過錯在於張三,所以要求張三對自己進行賠償。請問李四的主張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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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2、法律上一般認為,同居是指以下幾種情形:(1)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係(2)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3)公開的同居關係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要求“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如果不是對外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僅僅是偶爾的出軌,或者隱蔽的出軌行為的話,並不屬於民法典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不能根據該條的規定要求對方給予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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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離婚損害賠償中的“同居”行為要求較為嚴格,一般的出軌行為不能算是同居行為,不能以此要求離婚損害賠償。本案張三僅是出軌被捉導致離婚,不屬於民法典規定的同居行為,李四不能以此要求張三給予損害賠償。

哪些證據有法律效力

婚內與他人同居的取證方式要注意,無論是你自己親自取證,還是請其他人幫你取證,必須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個人權利,否則,法院將不會採信。比如:糾集多人強行闖入他人住宅等,那樣的話,不僅法院不會採信,在法律上還是一種侵權行為。通過以下方式獲得證據更容易被法院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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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求助“110”通過官方獲得證據

當事人如能確定配偶方與第三者同居,此時,最好的辦法就是撥打“110”報警,由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進入住宅,然後進行詢問筆錄,從而證實配偶與第三者的同居事實,這樣的證據法庭基本會採納。

2.自己取證被法院採信可能性大

如果配偶與情人在外面購房或租房同居,當事人可以注意蒐集房產公司買房合同或租房地物業公司有關兩人租房、交物業費、水電費等有關證據。還有,如住宿賓館的票據、視聽資料、證言、公安機關的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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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廣泛收集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

一般情況下,要取得“捉姦在牀”的證據幾乎不可能。所以,就要儘可能多地蒐集間接證據,比如,雙方銀行開户資料,多次填寫相同的通訊地址和手機號碼;流動人口或居住證信息登記表,登記同一居住地址;淘寶網頁的購物記錄,購物時共享一個收件地址,QQ或微信聊天記錄,證人到庭説明雙方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的情況;總之,在一方否認的情況下,只要另外一方提供的證據對於其主張共同生活的事實具有高度真實性,且符合生活常理,被法院採信度就會高。

4.公共場所取證可被法院採納

當事人在公園、電影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隱私,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也較大。但是,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於親密接觸的少。這些親暱行為的照片很難説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長期穩定同居的行為,只能從一個側面證實他們有不正當的異性關係,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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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讓對方承認並簽下悔過書之類的字據

當事人可以在合適的時間與其深聊在親朋好友的見證下寫下保證書,承認有出軌或同居行為,期間錄下語音記錄,作為以後訴訟的證據,其中寫明他和誰的什麼關係,這是一種更直接的證據。

為什麼説婚前財產很重要

簡單的説就是要牢記一個原則:婚前各歸各,婚後歸家庭。我們小老百姓可能還想不到這麼多,可是高淨值人羣就一定會考慮這個問題了。

莎士比亞説,愛情裏面要是攙雜了和它本身無關的算計,那就不是真的愛情。婚前分清各自財產,或許可以看做剔除愛情雜質的方法,愛無關錢財,只因心生純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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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是預防婚姻財產糾紛的最佳方式!不過對於我們普通人來説,長期以來抱有一個觀點,就是結婚前做財產公證有傷感情。

尤其是對婚姻關係中資產處於弱勢的一方,更會覺得心裏不舒服。"你這是不信任我嗎?""做財產公證是不是怕我分了你的錢呀?""還沒結婚就已經想着離婚的事情了?"

類似這樣的想法可並不少見。因此,為了避免另一半誤會,為了表現自己全心全意的愛,往往就不去做婚前財產公證了,但是父母往往會對此感到有些隱憂。

所以,儘管婚前財產公證是預防婚姻財產糾紛的最佳方式,但在我國使用的人數極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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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有沒有什麼方式,既不會在結婚前傷害感情,又能有效的保護財產,解決父母的擔憂呢?這時候,保險就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了。

婚前購買保險 如果在婚前訂立保險合同,並且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即被視作個人財產,且此後該保險產生的收益也是屬於個人財產。

年金保險是不錯的選擇

什麼是年金保險呢?其實與其説它是保險,不如説是強制儲蓄。在婚前,你一次性投保一份年金保險。結婚之後,按合同規定領取,比如每年領一筆年金。如果兩個人最終有緣無分,一別兩寬,那麼之前領取的年金和保險都屬於你的婚前財產,不用做公證都歸你所有,這麼聽起來是不是也是一種不錯的思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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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談婚論嫁的這個時間點開始,理財就不再是你一個人的事兒,而是兩個人甚至是兩個大家庭的事了。如果錢這一關出了問題,往往就是牽一髮而動全身,如果處理不好,不僅僅傷錢更傷感情。

所以,給自己最好的財產保護方法是學會理財,現代女性應該追求的是用知識來自我增值,並且理性地看待金錢和婚姻。

這裏之所以只提年金險,而沒有提重疾險、醫療險之類的健康險,是因為健康險的受益人是被保人本人,理賠金本身就屬於被保人,不會在離婚糾紛中被分割,因此不需要特別設置來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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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有些不明真相的羣眾,詬病年金險的收益低。誠然,年金險的收益確實不高,長期來看可能和貨幣基金收益差不多,或者略高一些,產品流動性也不佳。

但是,年金險最大的作用是通過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的合理設置,來解決財產、税務、債務、終身現金流的問題,是極為重要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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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Jin

圖片/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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