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郄建榮
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等聯合發佈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和《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辦法》)。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司有關負責人2月2日表示,兩個《辦法》的出台將為在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情況下,開展責任人認定提供依據,以進一步落實污染擔責的原則。
按照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農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建設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這位負責人説,兩個《辦法》適用於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責中,對建設用地和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情況下,開展的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活動。
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涉及歷史污染調查、污染因果關係判定等。這位負責人説,按照兩個《辦法》規定,首先,認定部門可以成立調查組開展調查,也可以指定或者委託調查機構啓動調查工作。調查組或者調查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調查污染行為,判斷污染行為與土壤污染之間的因果關係。
同時還要審查調查報告。即行政機關專職人員和有關專家成立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委員會,對調查報告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包括調查報告提出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調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規;以及是否通過審查的結論。成立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委員會,有利於培養穩定的認定隊伍,提高認定工作的水平。
最後,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委員會報送的調查報告及審查意見後作出認定決定,並連同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委員會審查意見告知相關當事人。
兩個《辦法》明確,開展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所需的資金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因此,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工作不會加重企業負擔。
針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的“各類涉及土地利用的規劃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並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HJ964-2018)要求開展土壤環境現狀調查。
這位負責人説,擬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可以依法向相關單位瞭解土壤污染狀況,以避免可能存在的土壤污染帶來後續土壤污染責任糾紛的風險。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