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軍發火:一句話退查提綱你準備退幾次?辦案是辦的他人的人生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蔣安傑

首席大檢察官張軍的辦公桌上放着一張最高檢某位領導去某省調研閲卷時複印的一頁退查法律文書,上面只有一行字“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難以想象,這就是業內熟悉的“補充偵查提綱”,而且這不是個別現象。據悉,這個提綱讓張軍在各種會議上當作“反面教材”去講,“你辦的案子是他人的人生,為何退補、應該怎麼補查是否應該釋法説理?就這一行字,你要準備退查幾次?!”

張軍發火:一句話退查提綱你準備退幾次?辦案是辦的他人的人生

張軍多次批示並指出,如果執法、司法為民只是説在嘴上、寫在紙上、掛在牆上,公平正義就只是口號、標語,法律的温度就會很低,民心就會離我們很遠。

退回補充偵查提綱應包括什麼具體內容?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更為適宜的,是否可以依法自行開展偵查工作?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並印發《關於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對進一步完善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提高辦案質效,確保公正司法提出了明確要求。

《意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提出補充偵查意見,審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自行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證據材料,要求公安機關對證據的合法性作出説明等情形,適用本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

《意見》多處就強化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溝通、配合提出了要求。比如,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之前和補充偵查過程中,應當就案件事實、證據、定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補充偵查的相關情況,加強當面溝通、協作配合,共同確保案件質量。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後,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應當加強溝通,及時就取證方向、落實補證要求等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自行偵查、補充偵查工作中,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協作要求或者意見、建議,加強溝通協調。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情況通報會等工作機制,定期通報補充偵查工作總體情況,評析證據收集和固定上存在的問題及爭議。

《意見》明確,人民檢察院開展補充偵查工作,應當書面列出補充偵查提綱。補充偵查提綱應當分別歸入檢察內卷、偵查內卷。退回補充偵查提綱應包括七項具體內容:闡明補充偵查的理由,包括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具體表現和問題;闡明補充偵查的方向和取證目的;明確需要補充偵查的具體事項和需要補充收集的證據目錄;根據起訴和審判的證據標準,明確補充、完善證據需要達到的標準和必備要素;有遺漏罪行的,應當指出在起訴意見書中沒有認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有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建議補充移送;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項。

《意見》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自行補充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依法自行開展偵查工作。包括“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存在滅失風險,需要及時收集和固定證據,人民檢察院有條件自行偵查的”“經退回補充偵查未達到要求,自行偵查具有可行性的”等四種情形。

《意見》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提出明確要求,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書面説明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可以自行調查核實;公安機關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排除並提出糾正意見,同時可以建議公安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

《意見》對調取有關證據材料作出明確規定。具有“證據存在書寫不規範、漏填、錯填等瑕疵”“缺少前科材料、釋放證明、抓獲經過等材料”等六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發出《調取證據材料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直接補充相關證據並移送,以提高辦案效率。

《意見》還明確了退回補充偵查的有關情形,規定了一般不退回補充偵查的六種情形,並就案件補充偵查期限屆滿、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如何處理,建立聯席會議、情況通報會工作機制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來源:法治日報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盧曉川 題圖來源:上觀圖編 圖片編輯:蘇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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