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江銀行廣信支行違法領3罰單 內控制度執行不嚴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1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齊齊哈爾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齊銀保監罰決字〔2020〕41號)顯示,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龍江銀行”)廣信支行內控制度執行不嚴,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齊齊哈爾銀保監分局對其處以罰款20萬元。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齊銀保監罰決字〔2020〕42號)顯示,關立傑對龍江銀行廣信支行內控制度執行不嚴,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齊齊哈爾銀保監分局對關立傑處以警告。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齊銀保監罰決字〔2020〕43號)顯示,李春磊對龍江銀行廣信支行內控制度執行不嚴,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齊齊哈爾銀保監分局對李春磊作出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的行政處罰決定。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龍江銀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於2009年12月25日正式對外掛牌營業,是在原齊齊哈爾市商業銀行、牡丹江市商業銀行、大慶市商業銀行和七台河市城市信用社基礎上合併重組而設立的省級城市商業銀行。龍江銀行大股東為黑龍江省大正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為20.53%;而黑龍江省大正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黑龍江省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龍江銀行廣信支行違法領3罰單 內控制度執行不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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