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銀行客户經理犯違法發放貸款罪 千萬元貸款難收回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一起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刑事裁定書,其中涉及平安銀行成都分行。

李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

導致平安銀行的千萬元貸款不能收回

根據該裁定書,2013年至2015年期間,文某因個人資金緊缺,為達到向銀行貸款目的,夥同成都金馨園林綠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馨公司”),編造虛假的貿易背景,偽造虛假合同,出具虛假商業承兑匯票,試圖以金馨公司作為虛假貸款主體向平安銀行成都分行申請貸款。

而後的2013年3月,平安銀行工作人員劉某製作了《信貸業務調查報告》,當年6月,平安銀行成都分行信貸審批中心做出了授信批覆,同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開始負責金馨公司在平安銀行的業務。

據悉,2014年3月、2015年3月,平安銀行均分別向金馨公司發放2000萬元的貸款,其中,前一筆貸款已正常結清,後一筆貸款則未結清,2019年11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中稱,金馨公司未結清的貸款本金為19349918.56元。

裁定書稱,李某作為平安銀行客户經理,違反國家規定,未按授信批覆要求核實出賬前需落實的限制性條件,未按要求進行貸後管理;指導金馨公司篡改財務報告;製作《信貸業務調查報告》時,未對借款人基本情況、貿易背景、還款來源、還款能力、貸款用途真實情況進行嚴格審查;貸款發放以後,李某未對資金去向進行檢查、監管,導致平安銀行發放的1900餘萬元貸款不能收回。

的確,根據文某的供述:“李某連貸款貿易背景的項目都沒去過,也沒問過”、“李某告訴他彭州分公司的財務報表數據有點小,需要改大一些”。

因此,原判認定,被告人李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李某提出上訴

最終維持原判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訴。

裁定書顯示,李某及其辯護人二審中共提出5條意見,包括原判認定李某製作《信貸業務調查報告》時,未對借款人基本情況、貿易背景、還款來源、還款能力、貸款用途真實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李某並未指導金馨公司修改財務報告等。

不過,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此案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書面審理本案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也認為,文某等均供認李某在貸款調查中指導篡改財務報告,還稱李某知曉貸款資料中財務數據、貸款用途等有假且未實際調查、核實貿易背景、貸後管理。李某作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故關於李某不構成犯罪的相關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最終,該案件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貝殼財經記者注意到,此前平安銀行也多次因貸款業務存在違規行為而收到監管部門的罰單。7月15日,銀保監會網站披露,平安銀行湖州分行因貸款用途不真實、員工違規保管經客户簽章但關鍵條款空白的承諾書等重要資料、不配合監管檢查等違法違規事實,被湖州銀保監分局依法罰款90萬元。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潘亦純 編輯 徐超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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