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與生態損害賠償“無縫銜接”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吳 帥 通訊員 王 諾 苗家豪

本報4月28日訊 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端口前移,實現行政處罰與損害賠償同步開展、無縫銜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聯動工作規程》日前在全市發佈實施,這是我市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中的又一次探索創新。

從“山東省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申請司法確認案”到“最高院司法解釋出台後全省首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青島市自2018年起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以來,全方位、多形式地推進改革試行工作,並以案例實踐為抓手,在體制機制、工作方法等各層面大膽探索和創新。

改革實施三年來,青島市共啓動損害賠償案件353起,損賠案值約9.9億元,成為全省首個案件過百、首批實現所有區市案例啓動全覆蓋的地市:西海岸新區山體破壞損害賠償案例被生態環境部評為全國26起具有典型意義的磋商案件之一;探索建立的“篩、指、調、督”四步工作法,被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多次表揚肯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成效顯著,綜合評價列全省首位,形成了“青島經驗”,也為我市生態環境保護提供強大助力。

“發生生態環境損害的資源與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是目前我們損害賠償案件的主要來源。”市生態環境局法規和執法監督處處長朱曉晨告訴記者,環境違法者不僅要受到法律的懲處,還要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賠償,打破“企業污染、羣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這也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的根本所在。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往往都是在行政處罰案件結束之後再來啓動生態損害賠償,又需要一個較長週期,不利於受損環境的及時修復,另外在調查取證等工作環節存在重複工作。為此市生態環境局在實踐探索中創新性地提出行政處罰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實施聯動。去年,李滄區就行政處罰與損害賠償聯動率先進行了試點。

2020年12月7日,市生態環境局李滄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轄區內一家企業存在未按規定排放揮發性有機廢氣的違法行為,遂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立案調查,同時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損害啓動賠償調查工作。12月24日,李滄分局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行政處罰聯動案件磋商成功,為推動“修復公共環境與追究企業責任共贏”做出了有益嘗試。

記者注意到,最新出台的《工作規程》明確了辦案環節,執法機構負責調查取證、鑑定評估到啓動索賠、開展磋商、現場核查等環節,法制機構負責司法確認、提起訴訟和修復效果後評估等環節,各個環節有效銜接、相互貫通,實現執法辦案效果最大化。此外,《工作規程》提出了可輕罰免罰情形,對於賠償義務人積極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履行磋商協議,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了修復和賠償的,可以作為從輕、減輕、不予行政處罰的參考情形提交案審會審議。對於賠償義務人主動提高污染治理標準、擴大環境治理修復範圍,有明顯環境效益的,還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理。

“處罰環境違法企業並不是生態損害賠償的意義所在,生態修復才是最終落腳點。”朱曉晨表示,《工作規程》的出台實現了行政處罰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無縫銜接,在同步聯動過程中,將賠償情況作為行政處罰或司法裁判的重要裁量因素,可以提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的成功率,也可加快生態修復的實施。

作者:王 諾

來源:青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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