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相親”“雲戀愛”的法律風險
作者:□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李卓謙
隨着熟人社會人際圈的縮小,通過網絡媒體進行“雲相親”“雲戀愛”成為當下年輕人交友的一種新方式。而網絡交友平台的逐漸成熟,也為當下單身青年羣體尋求私密空間、追求自由戀愛提供了重要途徑。但是,由於虛擬空間與現實生活中的個體不能完全對應、“雲相親”平台核實信息真假的能力有限,容易導致相親一方基於錯誤的信息而做出錯誤的判斷。看似浪漫的網絡“雲相親”“雲戀愛”,實則隱藏着諸多風險和糾紛。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長陽人民法庭法官助理瞿葉娟通過幾個典型案例揭示了網絡戀愛背後的法律風險。
男子隱瞞信息網上徵婚
被騙女子公佈聊天記錄是否侵權?
2019年4月,趙某以單身的身份在婚戀網站上徵婚,與丁女士相識。同年5月,兩人確認戀愛關係,8月,丁女士發現趙某是已婚身份。趙某告知丁女士,他與妻子性格不合並已分居,正着手通過訴訟方式與妻子離婚。丁女士信以為真,兩人繼續維持戀愛關係。2020年年初,丁女士懷孕。同年1月17日,丁女士因宮外孕入院手術,後趙某提出與丁女士分手,承諾補償丁女士100萬元,並出具欠條。
兩人分手後,丁女士並未拿到補償款。2020年5月,丁女士將趙某署名的欠條和兩人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郵寄給了趙某所在公司的領導。2020年6月11日,丁女士在趙某公司玻璃上張貼有關趙某“道德敗壞,冒充單身上婚戀網騙財騙色。騙錢借錢不還,無恥無賴”等內容的資料,並將欠條和兩人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一起張貼在玻璃上。
趙某認為丁女士的行為侵犯了他的名譽權,要求丁女士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
法院認為,趙某已婚卻在徵婚網站上覓友,並與丁女士發生不正當的男女關係。男女交往雖然屬趙某的隱私範疇,但他違背夫妻忠實義務,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有損社會羣體利益,所以對趙某該項隱私的保護應有所限制。趙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丁女士的行為對其名譽造成的具體影響,所以趙某的主張未得到法院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瞿葉娟表示,隱私權保護範圍具有一定限制,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維護作為一般原則,在隱私權保護上也是不能例外的。婚外戀不僅違反法律規定,也違背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應受到譴責;但是婚外戀屬於個人私密活動,考慮到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人格尊嚴,應不得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公佈。是否構成侵權還應結合公開範圍、損害後果等因素綜合判定。
“部分人在互聯網絡裏往往傾向於美化自己,存在虛假的角色設置,虛擬的形象與現實可能存在出入。‘雲相親’的參與者在知情後應理性判斷並做出正確決定,以免讓自己陷入不利局面。”瞿葉娟提示,網絡交往需要提高警惕、保持理性,莫要被他人虛擬的“光環”矇蔽了眼睛,錯誤地處分了自己的人格權利和財產權利。
網上婚戀懷孕生子
簽訂棄養協議是否有效?
2017年4月,段女士與張先生通過網絡相親平台認識,同年5月即發展為戀愛關係,不久後兩人開始同居生活。2018年1月,段女士懷孕,張先生要求段女士做流產手術,段女士表示同意。兩人簽訂一份協議,內容為段女士同意做流產手術,張先生一次性補償段女士50萬元,如果段女士流產出現任何問題或隱瞞男方沒有做流產手術,張先生不再承擔任何撫養義務。
後來段女士未做流產手術,於2018年10月20日生育一子。2019年1月7日,兩人簽訂棄養協議:男方同意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和監護權,女方獨自承擔孩子的撫養義務,並且不需要男方承擔任何責任,女方不再向男方索要任何賠償和有關孩子的費用。
後來,段女士認為張先生作為孩子的生父應給付撫養費,要求張先生按照每月1萬元的標準,給付自2018年10月20日至孩子18週歲為止的撫養費。張先生認為雙方已經簽訂棄養協議,自己不再承擔任何撫養義務。
法院認為,棄養協議違反法律規定,為無效約定。張先生作為孩子的生父,應承擔孩子的教育費和生活費。法院結合張先生的收入及孩子的生活需要,判決張先生每月給孩子生活費5000元至孩子18週歲為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承擔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瞿葉娟表示,網上確定戀愛關係的時間較為短暫,雙方瞭解不深入,導致網絡戀人在財產、生育等方面容易產生矛盾、糾紛。雖然生育權屬於人格權,人人享有,但女性在懷孕後,生育權不受男方控制,女方私自生育不會對男方生育權造成侵害,因此在未徵得男方同意的情況下,女方未婚生育不侵犯男方的生育權。同時,男方不能以不知情或者以協議方式來免除自己的法定撫養義務。
“渣男”騙色又借錢
還清欠款就能“脱身而出”?
蔣某在婚戀網站上徵婚,並與“高富帥”男子李某相識,兩個月後確定了戀愛關係。以為找到如意郎君的蔣某,在兩人交往期間為其流產,還借給李某70餘萬元。在被李某的另一位“女友”告知李某已婚後,蔣某將李某訴至北京房山法院,要求李某以書面形式向蔣某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2290元、精神撫慰金30萬元。
經審查,蔣某在起訴前與李某進行協商並簽訂了協議書,約定李某償還蔣某70萬元。雙方所有的債權、債務互不追究,感情問題一併解決。蔣某不能再以欠款、感情或者其他問題騷擾李某。
法院認為,蔣某通過徵婚網站發佈個人信息,意欲通過該途徑建構婚姻組成家庭,但李某在已婚的情況下仍以未婚的名義在徵婚網站發佈信息,隨後與蔣某交往並建立戀愛關係,並導致蔣某懷孕流產等事情發生,由此造成蔣某身體和精神的嚴重傷害。李某的行為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蔣某人格權,李某應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蔣某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系李某導致蔣某懷孕。蔣某在李某隱瞞重要事實的情況下,對自己性權利及生育權利作出處分,蔣某應該承擔由此發生的醫藥費。
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並未明確因李某的過錯給蔣某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賠償已一併解決,所以對李某的主張未予採納。
法院判決李某需書面向蔣某賠禮道歉,賠償蔣某醫藥費2290元及精神撫慰金10萬元。
瞿葉娟表示,快節奏的生活縮小了交際圈,也縮短了交際時間,很多人會藉助網絡相親平台尋找人生伴侶。在這過程中,一定要秉持審慎態度,始終保持清醒,不要被一時的幸福衝昏頭腦。
她建議,如果發現問題端倪,當事人不要因一時感動、激動、心動放棄懷疑,一時的心軟可能釀造更大禍患。若涉及金錢,應注意保留金錢往來憑證,並註明金錢往來緣由。若頻繁涉及金錢問題,或要求處分個人房產、車輛、股票等財產,當事人應提高警惕,謹防靠感情騙取財產的行為。
同時,交友平台要嚴格把關,審查個人信息真偽。作為平台管理者,對利用交友平台欺騙他人的會員,應及時處置。
來源:蚌埠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