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南天一劍】;
懸賞曝光台
被執行人:葛春海
身份證號:45030419760516****
户籍地:廣西桂林市象山區苗圃路15號
執行標的:849.1萬元
被執行人:劉陽
身份證號:41282319860812****
户籍地:廣西桂林市象山區苗圃路15號
執行標的:849.1萬元
舉報方式: 電話或郵寄舉報:0773-6765113,聯繫人:石法官
郵寄地址: 廣西桂林市中山南路130號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執行局
現場舉報: 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執行局
懸賞時限: 案件執行完畢之前。
懸賞條件: 凡向我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已發現、已控制但暫未處分的財產不屬於懸賞範圍)經查證屬實並實際執行到位的,按照舉報財產執行到位金額的20%給予獎勵。 兩個以上舉報人舉報同一線索的,懸賞金由先舉報的舉報人獲得;聯名舉報的,由聯名舉報人共同獲得。舉報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記錄為準。
本院對提供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一律予以保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一)舉報的被執行人下落地址非為經常性居住/辦公住址,人民法院無法採取強制措施的;
(二)舉報人使用非法手段獲取相關線索的;
(三)舉報人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包括正式幹警及其他非正式編制工作人員),以及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
(四)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屬於其他不應支付懸賞金的情形。
懸賞依據:
本院在執行黃某、黃某某、陳某、熊某等與葛某、劉某間借貸糾紛系列案件中,二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切實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之規定,特此發佈執行懸賞公告。
二0二二年八月三日
被公佈曝光的被執行人應主動到本院履行相關法律義務。請社會各界予以協助監督,如發現上述被執行人有利於執行的相關線索,可向法院舉報。
來源: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