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最高檢公佈的數據顯示,去年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涉工傷認定、工傷保險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200餘件,比2020年上升60%。通過分析發現,目前在工傷認定、工傷保險中仍存在一些問題,易產生工傷認定爭議,特別是隨着用工形態、工作形式越發多樣,工傷情形更加複雜。《工傷保險條例》以列舉方式規定了可以認定工傷的若干情形,但無法囊括全部情形,應當全面把握立法精神,從有利於保護弱勢羣體角度對條例進行解釋,切實加大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
確實應當如此。精準理解和適用法律不但需要深厚的法律素養,也必須全面把握立法精神。相反,一味拘泥於法條、字面意義,往往會陷入機械辦案的泥潭。
不言而喻,之所以在工作事故、安全事故等典型性工傷之外,《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了非典型性工傷情形,就是因為像長期加班、超出身體正常承受能力的高強度工作等安排,也會把身體置於疲憊、不能復原等不正常狀況下,損害身體機能。很多正值大好年華的勞動者猝死事件,就是因為長期加班或者工作強度過大造成的惡果。
條例既然對非典型性工傷也予保護,就應當不論勞動者是在工作崗位上發病還是下班後,也不論發病後48小時內死亡還是更長時間後,凡是因工作造成傷害的都應當認定工傷。也只有把握住因工作受傷害這一工傷本質,而不是拘泥於發病時間與場所這些無法捉摸的意外因素,才會切實給用人單位以嚴格遵守勞動法、不違法安排加班的壓力,也才會避免同是因工作受傷害卻因發病時間、地點不同,有人能認定為工傷、有人不能認定而產生的不公。
對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規定,最高檢還專門列舉了一起超過48小時後死亡、經檢查監督後最終認定為工傷的案例。理由是,醫院在患者病發後48小時內以及之後的搶救是無效的,應視為其在病發當日就已經因停止呼吸而死亡。這種創造性解釋無疑值得稱道,也讓人看到了檢察機關為維護勞動者權益做出的艱辛努力與探索。
但值得思考的是,搶救無效時間就凝固或中止嗎?不論從常識還是醫學上講,顯然都説不通。況且,條例“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含義也是明確的,48小時就是從發病時起算,且就是指的搶救無效的情形,而不是指的搶救有效情形,不是搶救有效48小時才起算,也就是説搶救無效就不算。
所以,從長遠看,可能有必要修改相關規定,使之更合理更明確。事實上,對於這種既可能因不合理工作安排導致的勞累而受到的傷害,也可能是因為自身疾病情況所致的事件,很多國家也是綜合考察勞動者在死前最後6個月內每月加班是否超過60小時、工作時間的連續長度、出差的頻率、辦公場所的環境狀況等指標,進行是否屬於工傷的認定,而不是簡單地看發病時間、場所或者發病後多長時間內死亡。
(南方都市報,作者吳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