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到法院打“假官司”?結果遇上真判罰:有期徒刑+罰金!

由 顓孫佳悦 發佈於 綜合

常言道,“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然而有些人追討債務不成 還動起了歪心思,惡意串通、虛構事實,到法院打起了“假官司”

最終“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近日,鼎湖法院審結了一宗虛假訴訟案,依法對兩名被告人進行了懲處。

案情回顧

2019年7月23日,張某航向李某新借款20000元(實際出資人是李某生),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為每個月2000元,保證金1000元,實際到賬17000萬元,借款期限一個月。之後,張某航簽署了兩份借款金額均是10000元的借據。因張某航逾期未能歸還欠款,李某生、李某新二人便向張某航的父親張某新追討欠款。同年9月3日,張某新以現金方式先行歸還了10000元,李某新向張某新出具了收據,雙方約定剩餘款項在年底歸還。

2021年2月,由於張某航仍然沒有歸還剩餘款項,加之多次討債不成,李某生、李某新便在明知張某航實際僅欠其10000元的情況下,兩人各持一份張某航之前簽署的借據,捏造張某航分別欠其二人10000元的借款事實,惡意向鼎湖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發現端倪

該案承辦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兩個被告人分別持一張借據到法院起訴,並聲稱各自是獨立的債權。

庭審中,受害人辯稱其中一張借據已經得到清償,並提供了李某新出具的一張還款收據,但李某新卻表示其收款後已把相應的一張借據還給受害人,李某生則否認收據與其借款有關,企圖割斷收據與借據的關聯。

受害人“我已經還了一部分錢這是你們開的收據!”

被告人“這收據和我這筆借款無關你搞錯了。

庭審中,法官重點調查了兩起案件借款的支付方式、地點、借據的形成、還款的細節及還款憑證、還款後借據的處理情況,但李某新不能清楚陳述上述情況,表述還前後矛盾,而李某生則作了完全不同的陳述。並查明,兩被告人持有的借據格式一致,出借人名字均由兩被告人自己填寫,兩人相互認識並共同到受害人家追收過借款。根據上述異常情況,承辦法官認為確有可能存在借據所記載的債務已經得到清償、兩被告人虛構債務、惡意訴訟的情形,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生、李某新捏造案件基本事實,採取虛假陳述等手段虛構民事糾紛,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虛假訴訟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生犯虛假訴訟罪,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李某新犯虛假訴訟罪,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

法官説法

本案中,被告人為獲取不當利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到法院提起虛假訴訟的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同時也極大地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擾亂正常訴訟秩序,必須嚴厲打擊。法院立足本職,強化與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協調配合,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整治力度,能夠進一步淨化訴訟環境,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來源:鼎湖區人民法院

編輯 :劉暢

審校:黃國濤

【來源:公正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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