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無證非法營運被查 盜用親哥駕駛證“頂包” 結果悲劇了,獲刑又罰款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任某被公安機關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當其因非法營運再次被處罰時,盜用了哥哥的駕駛證,本以為可以“瞞天過海”,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案情 盜用哥哥駕駛證用於受處罰
2020年10月25日21時,任某因非法營運被昆明市出租汽車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昆明火車站查獲。被處罰時,任某盜用其二哥任某某的駕駛證,並提交給執法人員,用於接受調查和處罰。
2020年11月27日,昆明市出租汽車管理局作出對任某某處以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被處罰人未繳納罰款,經該局申請,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6月28日作出裁定,准予執行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凍結了任某某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等賬户。
法院執行人員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調查得知,任某某並非真正的被處罰人,因非法運營行為被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查獲並處以行政處罰的人是其弟弟任某。
任某因非法營運被查獲前,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被查獲當日其屬於無證駕駛,故將盜用的其二哥任某某駕駛證出具給行政機關。
據此,行政機關向任某出具了以其二哥任某某名字作為被處罰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因任某一直未繳納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規定的罰款,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對任某某強制執行。
2021年10月2日,民警電話通知後,任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了調查。
判決 其行為構成盜用身份證件罪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任某盜用他人駕駛證,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盜用身份證件罪。
2022年12月16日,法院判決被告人任某犯盜用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任某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釋法 使用虛假證件、盜用證件或處拘役、管制和罰金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法官劉寧介紹,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任某某並不知曉自己被行政處罰的事情。公安機關經調查後,鎖定了被告人任某。
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被告人任某到公安機關接受了調查,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盜用二哥任某某駕駛證,並出具給行政機關接受處罰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任某的行為不僅坑了自家兄弟,導致其二哥任某某作為被執行人,被法院凍結了銀行賬户,還觸犯了中國刑法,最終需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第一款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李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