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外防輸入、內防反彈”任務十分艱鉅。但是,個別人不配合相關部門的疫情防控措施,有的甚至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山東法策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法水説,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去年有這樣一件案例。韋某某長期在武漢市華南水果批發市場某水果行上班,距離華南海鮮市場約2公里。1月23日,韋某某在武漢市“封城”前,乘坐G439次動車於當日返回來賓市,與妻子張某某等家人居住在來賓市興賓區某小區家中。1月25日,社區要求其居家隔離。但是,韋某某未按要求居家隔離,1月26日至29日多次外出買菜或探親訪友、參加張某某母親葬禮,並與多人有密切接觸。2月6日,張某某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並被隔離治療,次日韋某某也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並被隔離治療。2月8日、9日,在葬禮期間與張某某密切接觸的多人,相繼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因韋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暴發期間自武漢返回,且與其密切接觸的妻子張某某已經確診感染新冠肺炎,2月6日,韋某某居住的小區及周邊被封閉,因張某某回老家參加其母親葬禮,該村也於同日被封閉,與二人密切接觸的122人被集中隔離在酒店進行醫學觀察,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當地政府為此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
2020年2月7日,來賓市公安局興賓分局對韋某某立案偵查,2月17日韋某某被興賓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因其患新冠肺炎,興賓公安分局同日決定對其取保候審。3月19日,興賓區人民檢察院以韋某某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向興賓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6月5日,興賓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張法水提醒説:“我們每個人一定要嚴格遵守政府的相關防控規定,否則就有可能觸犯相關法律規定,更嚴重的是會給自身安全和社會造成巨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