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註冊成網約車司機,通過“曹操出行”叫車軟件接單,然而在跨區將乘客送至環球影城後,因非法營運被罰款1萬餘元。6月21日,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當庭宣判,軟件運營商應賠償鄭某損失10097.13元。
男子鄭某於2021年12月與杭州某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簡稱“公司”)建立合同關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鄭某自備京牌轎車一輛,公司提供曹操出行叫車軟件平台,由公司派單,鄭某將公司網約叫車乘客安全送至乘客出行目的地。鄭某按被告公司要求將身份證、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微信轉發給公司,鄭某自2021年12月27日開始工作。
2022年2月23日10,鄭某接到公司派單,乘客自順義區到通州區北京環球影城,鄭某載客至北京環球影城後,卻被北京市通州區交通局工作人員截停,被告知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車運輸證》,未取得經營許可,給予罰款10097.13元的處罰後鄭某交納了罰款。鄭某認為,因公司不合規卻給鄭某派單,給鄭某帶來的經濟損失,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0097.13 元。
公司辯稱,不同意鄭某的訴訟請求。平台不是車輛所有方,註冊時司機需要勾選協議,已經作出符合相關要求的承諾,平台已經盡到提示義務,鄭某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定,公司系網約車平台“曹操出行”APP的運營商。鄭某註冊成為曹操出行APP的網約車司機。
2022年2月23日,鄭某接單並駕車送乘客至北京環球影城,該訂單金額為126.8元,鄭某所得為97.13元。後鄭某駛至通州區北京環球影城落客區的時候被執法人員出示檢查,因該車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被北京市通州區交通局處以沒收違法所得97.13元,並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2月25日,鄭某支付了上述罰款。
庭審中,鄭某表示其是通過公司的加盟商提交材料註冊的,沒有看到提示事項,註冊網約車時把所有的相關材料交給加盟商,不知道還需要運輸證,在被罰款時才知道。公司表示不清楚鄭某是如何提交的材料,但是平台審核通過才接單的,鄭某在註冊時已經勾選過相關條款,作出承諾。
法院認為,作為網約車司機,鄭某有提供符合運營資質資料的義務,並應當保證其提交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被告作為網約車運營管理平台,其負有對於網約車司機及運營車輛資質的審核職責。無論鄭某通過何種方式提交資料,最終的審核權仍然歸屬於公司,因此,不能以此免除公司的審核義務。
再次,公司作為格式合同的制定方,未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鄭某從事網約車所需資質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故公司抗辯鄭某已勾選相關條款不能成為合同的內容,亦不能成為免責的事由。最後,公司從乘客支付的車費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如允許平台僅收取費用,卻不對司機和車輛承擔審核的後果,顯然屬於權利義務不對等。
故法院認為,公司作為平台運營方在未發現鄭某提交的資料不符合網約車的運營條件的情況下仍向鄭某派單,屬於履行合同不當,應當賠償因此給鄭某造成的損失,鄭某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終審判決公司賠償鄭某損失10097.13元。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編輯/張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