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鏈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五十六條:
爭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簡易處理:
(一)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
(二)標的額不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
(三)雙方當事人同意簡易處理的。
仲裁委員會決定簡易處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並應當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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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