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違背“自願原則”的調解案 致民營企業瀕臨破產

日前,本報對“雲南‘民企股權轉讓遭遇空手套'法院調解遭質疑”進行了獨家報道後,該民營企業的生存困境不僅成為關注焦點,同時生存和發展也再次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楚雄中院)也對該備受質疑的調解案【 (2018)雲23民初25號】啓動了“信訪核查”程序,表示將盡快給涉案民企一個答覆。然而,令人不解的是,近三個月以來,楚雄中院針對該案的聽證會已經進行了數次,但核查結果卻一直未予公佈。

始末原由

2016年1月1日,甲方(轉讓方)妥甸醬油公司、乙方(受讓方)張超、丙方(標的公司)東和大酒店經協商,達成股權轉讓協議。

《協議》內容中表述:乙方願意作價人民幣6000萬元(不合税)受讓甲方持有的丙方100%股權。股權轉讓的期限、方式為自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甲方將丙方49%的服權轉讓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至乙方名下,同時將丙方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乙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支付第一筆股權轉讓款1000萬元;180日內支付第二筆股權轉讓款4000萬元;360日支付第三筆股權轉讓款人民幣1000萬元;自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股權轉讓款項之日起10日內,甲方將剩餘的丙方51%的股權轉讓並辦理變更登記至乙方名下,並且甲方應向乙方全部轉移丙方有關資料、合同、證照、公章。

且約定2016年1月1日之前酒店的債權債務,均由妥甸醬油公司負責,而東和大酒店裝修債務形成於2011至2013年期間,張超根本無權干涉。但是張超卻未按約定支付6000萬元股權轉讓款,東和大酒店於 2016年7月起停止向其發放工資,同時召開股東會免除了其法定代表人資格。自此,張超脱離東和大酒店經營。

根據《股權轉讓協議》第六條約定,張超應在公司催告後5日內向原股東歸還股權,並變更法定代表人。但經多次催告,張超均予以拒絕。2017年10月,東和大酒店原股東妥甸醬油公司向楚雄州雙柏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7)雲2322民初474號】,要求與張超解除《股權轉讓協議》、變更法定代表人資格及歸還股權等。2018年3月21日,雙柏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庭審中,張超對解除《股權轉讓協議》、變更法定代表人資格及歸還股權均予以同意,雙方就相關爭議達成一致意見。

而且,自2018年3月21日之後,張超從未對解除《股權轉讓協議》、變更法定代表人資格及股權提出任何異議。

但是張超卻私刻東和大酒店公章與2018年6月代表東和大酒店和康源公司再楚雄中院達成一筆550萬工程款和300萬違約金,形成總計850萬元《民事調解書》(2018)雲23民初25號。而東和大酒店直到賬户被查封才知道此事。

調解案違背“自願原則”

據東和大酒店負責人介紹,2018年3月21日之後,張超不管是表象還是法理上,都與東和大酒店沒有任何關係,也不能代表東和大酒店做任何事情。楚雄中院於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雲23民初25號《民事調解書》,“足可證明張超的惡意行為”。

此外,張超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私刻東和大酒店公章與康源公司調解案都是其母親蘇小鳳一手操作,自己並不清楚。而蘇小鳳和東和大酒店沒有任何關係。

“而且東和大酒店自始至終不知道該調解案的存在,直至酒店賬户被法院查封才知道‘被調解’”,東和大酒店負責人如實説。

相關法律專家在接受記者採訪中表述,如因當事人表達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使得調解協議的內容並非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時,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後應當不予確認該調解協議的效力。無論是程序上的不自願還是實體上的不自願,均屬於調解違反自願原則,都可以據此提起再審。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張超在代理權終止後,仍代表東和大酒店與康源公司達成調解,屬於典型的無權代理,對被代理人即東和大酒店不發生效力。不僅如此,根據現有證據,張超與康輝公司達成的民事調解書,明顯違反了東和大酒店的“自願原則”。楚雄中院啓動了信訪核查程序,應儘快將核查結果通知當事人。核查中,如果楚雄中院發現張超與康源公司存在惡意串通行為,則該案可能涉嫌虛假訴訟,張超與康源公司則涉嫌虛假訴訟罪,楚雄中院需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追責;如果康源公司對於張超的無權代理行為並不知情,則楚雄中院或上級法院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啓動再審。

律師調閲案卷 簽收人成謎

此後,東和大酒店代理律師武律師在查閲該案卷宗時發現了一個更加蹊蹺的事兒:東和大酒店的調解書由一個叫李曉剛的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但卷宗里根本沒有東和大酒店出示給李曉剛的授權材料,甚至連李曉剛的身份證、聯繫方式都沒有。不僅東和大酒店不知道李曉剛是誰,甚至楚雄中院也不知道李曉剛是誰。“這個李曉剛到底是否存在,現在都沒有人清楚。”東和大酒店負責人氣憤地表示。

東和大酒店代理律師武律師表示,張超系基於與妥甸醬油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成為東和大酒店股東、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而張超於2018年3月21日的法院公開審理中與我公司原股東妥甸醬油公司就解除《股權轉讓協議》、變更法定代表人及股權達成一致意見,則張超喪失了其代表我公司開展民事活動的權利基礎。根據法定的忠實勤勉、誠實信用原則,張超在2018年3月21日作出明確意思表示之後,應立即停止代表東和大酒店開展任何民事活動,更加無權代表東和大酒店指使律師進行涉案調解!所以,雖然張超是名義登記法定代表人,但無權指使律師進行涉案調解,該律師意見不能作為東和大酒店的真實意思表示,涉案調解書違反自願原則。

民營企業賬户被查封兩年多瀕臨破產

“法院能夠啓動信訪核查程序,能為我們民營企業洗清冤屈,我們打心裏高興,但是這個案件(法院)信訪核查已經快3個月了,聽證會都開了3-4次,目前所有的證據證明這是一起事實清楚違反自願原則的冤案,但法院到現在就是拖着不出結果,再這樣拖下去,這個(東和大酒店)企業就得破產,幾十號員工就得下崗。” 東和大酒店負責人無奈的對記者説。

該負責人稱,“因為這個調解案子發生在2018年6月份,到目前為止已經2年多時間了,東和大酒店賬户也被凍結了2年多時間,初步核算,給公司已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高達2000多萬,由於賬號被凍結,員工的社保工資都沒法正常發放,全靠股東借貸維持。再這樣下去,公司的幾十號員工就得下崗,公司也得破產”。

國務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指出,健全執法司法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機制。加大對民營企業的刑事保護力度,依法懲治侵犯民營企業投資者、管理者和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提高司法審判和執行效率,防止因訴訟拖延影響企業生產經營。保障民營企業家在協助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時的人身和財產合法權益。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完善訴訟證據規則、證據披露以及證據妨礙排除規則。

對於東和大酒店目前的遭遇,記者致電負責該案信訪核查的承辦法官審判監督庭的馮法官瞭解相關情況,但是辦公室電話一直無人接聽。記者又多次致電楚雄中院新聞中心主任劉亞玲瞭解相關情況,但是劉亞玲直接拒接,隨後記者將採訪的內容發信息給劉亞玲。截止發稿,一直未得到回覆。

民事調解書是法院作出的,代表國家公權力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機結合,法院負有確保其合法有效的職責。生效的民事調解書與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性質上並無二異,都是生效的法律文書,涉及法律關係主體的利益和審判機關的權威。對於確有錯誤的的生效調解書提起再審是人民法院職責的應有之義,是對我國司法工作中“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這一重要原則的貫徹,也是法院能動司法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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