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短距離通勤外出裏,電動車、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表現出現了極強的優勢,一方面是出行成本較低,百公里的出行費用不超過10元;另一方面,這類工具更具便利性,很少出現堵車、沒有停車位的情況。
電動、電動三輪、四輪車的普及速度非常快,相對應的管理明顯落後,在新國標推行之後,各地對電動車、電動三輪、四輪車展開管理,車主注意:持證、上牌之外,電動車、三輪、四輪車還有“4禁”。
上牌
新國標重新劃分了電動車的產品類型:電動自行車需懸掛非機動車車牌、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需懸掛機動車車牌,多地趁此機會對電動三輪、四輪代步車展開管理,大多要求懸掛機動車車牌,無法懸掛車牌的車輛進行登記備案。
當然,也有部分地區採取了別樣的管理方式:賦碼管理、一車一證管理等,並沒有出現一刀切情況。
持證
不少地區推出了非機動車駕駛證,持有此證才能駕駛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需要只有E證、電動輕便摩托車要求最低持有F證、電動三輪車需要持有D證、電動四輪車歸類於微型乘用車範疇,最低需要持有C2證。
當然,交規對這類工具的要求並非只有持證、上牌,想要符合上路資質,還要了解四項要求:
一、不能自行改變車身結構
快遞、跑腿等行業的興起,帶動了電摩、電輕摩、電動三輪車行業的發展,這些行業可能會要求車輛具備一定的產品特性,比如載重大、車速快、續航長等,但都應該符合交規的要求。
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不能自行改變車身結構,包括各種形式的改裝、加裝,更不能出現拼裝行為,部分城市甚至不允許加裝電動自行車車載手機支架,可見力度之大!
二、不能酒後駕駛
這一要求並不侷限於機動車,不少城市對電動自行車展開嚴查,避免出現酒後駕駛行為,交警會對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三輪車、電動四輪車的行為處罰,最高可扣車、罰款、吊銷駕駛證和拘留,希望廣大車主注意。
三、不能超員、超載
新國標對電動車的載人、載物作出了約束,其中電動輕便摩托車不能載人、電摩可以在一名成年人、電動自行車不能載12週歲以上的乘客、電動三輪車不能載人、電動四輪車需要符合車輛準載要求。
不僅如此,駕駛人也不能違反車型的載物規定,不能出現超出車輛尺寸、超重等行為。
四、不能從事營運服務
這一行為常發於電動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上,在汽車站、公交站等人流量密集的地方,經常看到這類車輛從事營運服務,不僅車主要避免非法營運,廣大乘客也應該懂得拒絕!
綜上所述,這是針對上述交通工具的四項約束,勢必會讓這類交通工具步入正軌,助力塑造良好的通行環境,對此,你有什麼看法?覺得這些管理有必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