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先提起離婚訴訟或其他訴訟

最高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先提起離婚訴訟或其他訴訟

光明網北京7月15日電 (記者 孫滿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對外發布《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將於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依附於離婚等民事訴訟程序。

近年來,家庭暴力事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人民法院堅決反對家庭暴力,依法嚴懲施暴者,並通過發放人身安全保護令等手段,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

2016年制定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國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鮮明態度。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創設的重要制度,也是該法的核心內容。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實施6年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數量逐年上升。

據統計,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0917份,有效預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依法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

記者注意到,《規定》共13條,以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預防功能為出發點,進一步清除該類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種障礙,突出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保護的時效性,明確規則。

《規定》第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該《規定》明確了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在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後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

從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執行等均具有高度獨立性,完全可以不依託於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這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徵和制度目的。

另外,記者注意到,《規定》還適當擴大代為申請的情形及代為申請的主體範圍。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實踐中,還存在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親自申請的情形。

為最大限度保障該類特殊困難羣體能夠依法及時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救濟,《規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礎上,對代為申請的情形進行了適當擴充,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同時,結合審判實踐,根據相關部門的職責內容,對於代為申請的主體,增加了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以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進一步織牢織密對該類人員的保護網,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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