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誤敲他人房門,男子為其助陣尋釁滋事,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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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一代人不可磨滅的記憶,

為兄弟兩肋插刀,

很容易讓人熱血沸騰。

但講義氣絕不是聚眾鬥毆的託詞,

否則等待你的將是牢獄之災。

朋友誤敲他人房門,男子為其助陣尋釁滋事,法院判了!

近日,臨澧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案件,

某男子誤敲他人酒店房門,

從爭吵升級為聚眾鬥毆。

而被告李某某本是局外人,

只因亂講兄弟義氣,

卻不小心把自己搭進監獄。

案情回顧

2019年8月的一天,陳某和幾個朋友在某酒店開房打牌。當晚9時許,陳某聽到外面有敲門的聲音,遂問是誰,對方先不説話,後説查房,敲門的聲音更大,並用腳踹門。陳某起身去開門,開門後發現門口站着一個二十歲左右年輕小夥(簡某某)。簡某某質問陳某為什麼不開門,陳某稱“我又不認識你,為什麼要開門。”簡某某與陳某發生爭吵,把陳某往房間內推,從隔壁房間又趕來十多個年輕人。

朋友誤敲他人房門,男子為其助陣尋釁滋事,法院判了!

簡某某見其朋友來了,就一拳打在陳某頭部右邊太陽穴位置,這時,以被告李某某為首的一羣人也衝了進來,幫着簡某某對陳某拳打腳踢。其間陳某被推倒在地,遂用手撐地支撐身體,酒店老闆聞訊趕來,才將對方制止。陳某感覺左手手腕很疼,一看手腕變了形,隨後被朋友送到醫院,經檢查左手手腕關節粉碎性骨折。

法院判決

經臨澧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夥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有以下量刑情節:犯罪時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應當從輕處罰;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結合李某某其它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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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人在江湖,拳要由己”,

親朋好友遭遇傷害固然要出手幫助,

但不是簡單粗暴的拳腳相加,

而是要用法律武裝自己的頭腦,

學會及時報警向公安機關求助,

這才是行走江湖的正確方式。

文:餘楊

編輯:餘楊

責編:董明坤

編審:戴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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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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