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人保財險因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外利益被罰7萬元

由 不新伏 發佈於 綜合

7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山西銀保監局發佈2020年第9號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處罰涉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國內營業部以及當事人武嬌。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國內營業部工作人員武嬌2019年5月銷售保險產品時存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對於以上行為,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對該單位及有關工作人員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國內營業部責令改正,罰款5萬元。

(二)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國內營業部經理蘇曉鵬警告,罰款1萬元。

(三)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國內營業部員工武嬌警告,罰款1萬元。

以下為晉銀保監罰決字〔2020〕9號原文: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國內營業部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大街300號

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蘇曉鵬

被處罰人姓名:蘇曉鵬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

被處罰人姓名:武嬌

住址:山西省清徐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國內營業部工作人員武嬌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我局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複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單位及工作人員武嬌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國內營業部工作人員武嬌2019年5月銷售保險產品時存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行為。

上述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公司情況説明;個人情況説明;行政執法調查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微信轉賬截屏;身份證明覆印件;保單複印件;系統截屏;財務憑證複印件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規定。

當事人蘇曉鵬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我局經過審核後認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罰依據無誤,決定不予採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和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及有關工作人員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國內營業部責令改正,罰款5萬元。

(二)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國內營業部經理蘇曉鵬警告,罰款1萬元。

(三)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國內營業部員工武嬌警告,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