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貪污賄賂犯罪是主要職務犯罪類型,佔比超過80%

最高檢21日舉行“提升職務犯罪檢察品質為反腐敗鬥爭貢獻檢察力量”新聞發佈會,通報2018年以來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情況,併發布第二十批指導性案例。

據介紹,2018至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各級監委移送職務犯罪40326人。其中2018年受理16092人,2019年受理24234人,同比上升50.6%。經審查,決定提起公訴28387人,決定不起訴954人。

經分析,案件總體上呈現四大特點。

首先,貪污賄賂犯罪是主要職務犯罪類型。檢察機關受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中,貪污賄賂類犯罪佔比超過80%,所涉罪名集中在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和挪用公款罪。瀆職侵權類犯罪佔比10%左右,所涉罪名主要集中在翫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

其次,基層公職人員職務犯罪佔絕大多數。我們這次發佈的案例涉案人員級別在總體上也是因應這個特點。在檢察機關受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中,鄉科級以下公職人員佔80%以上。此類犯罪主要發生在工程建設、徵地動遷、惠民資金、專項補貼等資金密集、監管薄弱領域,且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增幅明顯,蠅貪、蟻貪類案件佔比較大,基層公職人員仍是腐敗犯罪高發羣體

而且,個別案件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影響十分惡劣。少數職務犯罪分子利慾薰心,瘋狂斂財,不計後果,涉案金額十分巨大,有的涉案金額高達幾千萬、上億元。其中既有小官大貪,也有高官鉅貪。如最近開庭審理的陝西省委原書記趙正永,受賄7.17億元。這些案件影響惡劣,嚴重敗壞黨和政府形象

此外,積極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辦理了一批案件。積極參與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國企跨境腐敗治理工作,充分發揮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外逃腐敗犯罪分子的警示、教育和懲治作用,依法對30名逃匿、死亡的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追回違法所得5.56億元,確保不讓腐敗犯罪分子經濟上佔到便宜。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介紹,檢察機關將始終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自覺把職務犯罪檢察工作納入黨和國家事業全局與反腐敗鬥爭大局中謀劃和推進;同時,嚴格依法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進一步提升辦案質量與效果;並且,加強職務犯罪檢察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建設,提升反腐敗鬥爭合力;此外,大力加強職務犯罪檢察工作專業化建設,不斷提升職務犯罪檢察隊伍的專業化水平。

最高檢還發布了四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增設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以後適用該程序辦理的第一案,也是唯一一例沒收裁定生效後,犯罪嫌疑人歸案並適用普通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該案基本案情是: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間,李華波利用擔任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管理該縣基本建設專項資金的職務便利,夥同該股副股長張慶華(已判刑)、鄱陽縣農村信用聯社城區信用社主任徐德堂(已判刑)等人,採取套用以往審批手續、私自開具轉賬支票並加蓋假印鑑、製作假銀行對賬單等手段,騙取鄱陽縣財政局基建專項資金共計人民幣9400萬元。除李華波與徐德堂賭博揮霍及同案犯分得部分贓款外,其餘贓款被李華波佔有。李華波將其中的240餘萬元,用於為本人及家人辦理移民新加坡的手續及在新加坡購置房產;將其中的2700餘萬元兑換成新加坡元,轉入本人及妻子在新加坡大華銀行的個人賬户內,用於購買房產及投資。後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李華波涉案財產合計540餘萬新加坡元(摺合人民幣約2600餘萬元)。

該案指導意義在於三個方面:一是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貪污賄賂等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辦理,促進追贓追逃工作開展。二是違法所得沒收裁定生效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普通刑事訴訟程序審查起訴。三是在依照普通刑事訴訟程序辦理案件過程中,要與原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做好銜接。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542 字。

轉載請註明: 最高檢:貪污賄賂犯罪是主要職務犯罪類型,佔比超過80%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