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談 | 銀行“小官”,何以變鉅貪

銀行“小官”,何以變鉅貪


半月談記者  蘭天鳴 


銀行業內近期浮出多起“小官鉅貪”案件。違法者涉案金額巨大,引發負面效應和經濟損失不亞於貪腐大“老虎”。原為“小官”,何以變為鉅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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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鉅貪”手段花樣百出


半月談記者梳理約20起涉銀行業基層“小官”的貪污腐敗案件後發現,“小官鉅貪”花樣頻出,以權謀私、監守自盜、內外勾結為其主要方式:

——裏應外合,套取超9億元投資。2015年10月,天津銀行上海分行前員工張仲夏利用職務便利,在銀行承兑匯票回購式轉貼現業務中,使用虛假的銀行承兑匯票將天津銀行上海分行的9億餘元資金挪用給呂某等人用於營利活動。3個月後,因上述業務臨近回購期,張仲夏再次使用同樣手法將該行的另外9億餘元挪用給呂某等人,用於支付前筆業務的到期回購款。

由於呂某的合作伙伴在投資期貨和經營轉貸業務時發生大量虧損,最終致使第二次挪騙的9億餘元銀行資金無法歸還。至案發,共造成天津銀行上海分行約7.8億元無法收回。而張仲夏個人先後收受他人錢款共計1114萬元。

——索賄受賄,銀行工會幹部非法所得超千萬元。半月談記者從上海浦東法院獲悉,2012年4月至2019年3月,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員工部高級工會幹事、機關團委書記于濤利用其負責組織交行開展勞動競賽、員工關愛、職工之家等項目的職務便利,為多家業務單位謀取利益,索要及收受業務單位賄賂共計1000萬餘元。此外,于濤還職務侵佔套取交行82萬元。

——以貸謀私,“存款回報費”獲利超700萬元。2019年12月,重慶市四中院二審對銀行員工翁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翁科在中國銀行重慶分行和中信銀行重慶分行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者夥同他人非法收受多家公司的“存款回報費”予以私分,有公司允諾給付翁科貸款金額1%的感謝費,翁違法所得超過735萬元。

此外,2019年3月公佈的判決書顯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營業部前總經理助理張弘也通過為他人提供辦理貸款、銀行承兑匯票貼現業務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賄賂27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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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作怪”頻頻洞穿內部監管


半月談記者在多個案件中發現,銀行“小官”腐敗多發於金融資源密集的部門,涉案金額從數十萬元到數億元不等,並呈現如下特點:

——關鍵崗位“小鬼作怪多”。半月談記者發現,貪腐多發於銀行基層,如地市支行的部門負責人、總經理助理、產品經理、工會幹事等,掌握審批等實際權力。

多位長期辦理金融職務犯罪案件的檢察官表示,職位低並不意味着所掌握的金融資源配置的權力小,關鍵是相關工作人員“是不是在關鍵崗位”“是否掌握一定的權力”“是否能從信息不對稱中牟利”。

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盧勤忠告訴半月談記者,金融機構中資金運作額度較大,意味着貪腐所得可能更大。由於有些金融機構並非屬於國有企業,銀行基層工作人員很多都屬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在罪名認定上不同於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在具體量刑的處罰上就明顯低於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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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漏洞成腐蝕重災區。相關案件中,涉銀行業“小官大貪”往往利用貸款審核與發放、偽造假匯票、不良資產清收法律服務、同業賬户開設、虛構融資租賃第三方中介等漏洞,與他人串通作案。

上海埃孚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羅興律師認為,不少犯罪者都是負責或曾經負責銀行具體執行層面的工作人員,可以輕易尋找到漏洞,並利用對流程的熟悉、通過對規則執行尺度的左右找到解決辦法。“好比隱藏在木頭中的白蟻,不容易察覺,但一旦發生問題,往往社會影響面較大,容易打擊外界對金融市場環境的信心。”他説。

——內部報案積極性偏弱。上海浦東新區檢察院第七檢察部主任逄政表示,他在日常案件辦理中發現,當前銀行內部紀檢或監管人員與一般民營企業的風控人員相比,專業性有待提高,例如對“大額的資金流向不夠敏感”“對秘鑰的管理不夠嚴肅”,“有的銀行操作員挪用了幾十億元資金後才被發現”。

他表示,一些銀行在發現金融犯罪後,報案積極性不是很高。在處理一些涉銀行金融的案件中,銀行內部更願意採用民事手段問責,不願用刑事手段處置。“部分原因可能是忌憚銀行內部人捲入刑事案件後給銀行帶來社會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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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拍蠅”觸角亟待向基層下探


金融市場良好發育離不開反腐長效機制。多方認為,亟須加強對銀行業內腐敗“拍蠅”,降低金融風險,給市場注入更多信心。

——反腐下探,抓關鍵少數。逄政建議,銀行監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應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和監察,將重點進一步下探。瞄準銀行業中對穩健經營有重要影響的重點領域違法犯罪問題,懲防結合,標本兼治,管住人、看住錢、築牢制度的防火牆。

羅興認為,銀行反腐近20年來一直都是社會熱點,這與我國金融機構合規體系建設長期滯後於金融發展速度有關。要在銀行內部真正形成“零容忍”的企業制度和文化,將反腐力度和警示傳遞到神經末梢。

——形成合力,織密外部反腐大網。盧勤忠表示,由於涉銀行業職務犯罪常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專業性,存在發現和偵辦難的問題,需要外部監管部門形成合力,築密築高防腐防變大網。

銀保監部門、地方監委、銀行內的紀檢監察部門可在專案組配置、職責分工、合作機制等方面進行探索。可將銀保監部門、銀行內的紀檢監察部門熟悉金融業務、擅長數據篩查的天然優勢與地方紀委監委在談話突破、證據固定等方面的優勢相結合,發揮出“1+1>2”的效果,並起到互相監督的作用。

——立體監管,做好內部把關人。羅興認為,基層工作者是銀行工作人員的絕大多數。監管應向“深度”“寬度”“靈活度”方面拓展,助力銀行履行好“看門人”的職責。

他認為,在金融犯罪多發的重點領域要不斷更新監管方法,用好大數據、人工智能對可疑交易的預警機制和區塊鏈技術的永久留痕特點。在監管手段上要“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在和“鑽漏洞”行為對攻中不斷升級。

“銀行在金融賦能體系裏處於上游,需要有大監管視野,應該將其供應商、同業機構、客户等體系也納入監管。防止多方串通後造成的問題業務合規的假象。”羅興説。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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