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偷賣父親房產 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

  女兒偷賣父親房產,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一般的詐騙案或發生在陌生人之間,或是熟人之間,但很少發生在近親屬間。近日,市三中院審理了一起女兒詐騙父親房產的案件。為了償還欠下的高利貸,孫某通過偽造房產證、公證書等手段將父親的房屋變賣。最終在取得父親諒解的情況下,法院判決孫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43歲的孫某系北京市人。據檢方指控,孫某於2010年至2011年間,通過偽造房屋產權證等手段虛構與被害人孫某某(孫某之父)之間房屋買賣的事實,將其父所有位於朝陽區的一套房屋過户至孫某名下。2011年8月,孫某將該房屋向銀行抵押借款120萬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間,孫某又將房屋以總價135萬元出售給張某。

  經評估,2011年8月該房屋市場價值為人民幣170餘萬元。檢方認為,孫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孫某對詐騙父親房產的經過沒有異議。但孫某表示,自己是被人矇騙,她壓根就沒想把房子出售給別人,因此自己不應構成詐騙罪。

  據孫某交代,她在離職後一直沒有穩定的收入,其間向朋友借了5萬元。為了償還借款,孫某借了年息高達30%的高利貸。孫某有一個在擔保公司上班的朋友金某,在向金某訴苦後,金某給她出了個主意,可以用她父親的房子向銀行抵押貸款。孫某擔心父親不同意,便準備瞞着父親將房子過户到其名下,再做抵押貸款。

  孫某在從家裏將房產證偷出來前,花500塊找人辦了一張假房產證放在了原處。此後,為了將房產過户,孫某通過辦假證的人偽造了一份公證書,內容為:老孫委託鄧某出售其名下的房屋,並委託鄧某辦理房屋過户事宜。

  其實,鄧某是孫某的一個朋友,接下來孫某又偽造了房屋買賣合同,內容是將其父親名下的房屋賣給自己。孫某在朋友金某、鄧某的幫助下,持真房產證、假的公證書和買賣合同,順利將父親的房屋過户到了自己名下。

  在成功過户後,孫某拿着房產證到銀行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還清了之前所欠的高利貸。本以為無債一身輕的孫某還沒開心多久,又開始發愁怎麼還上銀行貸款。

  金某告訴孫某,他可以找人幫她還上房子的銀行貸款,但需要她低價將房子賣給對方。走投無路的孫某隻得同意,於是金某找到放貸人張某,由張某幫助孫某還清了房子的貸款,在房屋抵押被解除的同時,房屋也過户到了張某名下。

  此後,孫某的父母從外地回家,發現屋子被別人佔了,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經過調查後,老孫才知道是自己女兒偷了房產證後把房子賣了。

  法官表示,根據詐騙罪相關司法解釋,詐騙近親屬的財物,取得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也應當酌情從寬。

  市三中院審理認為,孫某在他人的協助下,通過偽造房產證、公證書、房屋買賣合同的手段達到了詐騙其父親房產的目的,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但本案屬於詐騙近親屬財物,且取得近親屬諒解,故判決孫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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