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紀委監委對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和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辦法的解讀
近日,大連市紀委監委出台《大連市紀委監委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實施辦法(試行)》和《大連市紀委監委機關對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從制度層面對我市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和失實檢舉控告澄清工作進行了明確規定。
兩個辦法的出台有哪些背景和意義?如何在工作中更好的把握和運用?大連市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就兩個辦法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
哪些行為屬於誣告陷害?由誰來查處?由誰來認定?
答:採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屬於誣告陷害。檢舉控告人不具有誣陷他人的主觀故意,屬於不瞭解實情、誤信他人傳言導致認識偏差的檢舉控告,則應當認定為錯告,不能按誣告陷害行為處理。
調查核實誣告陷害行為原則上由原承辦部門(單位)負責。對檢舉控告人不屬於承辦部門 ( 單位)核查權限範圍的,由具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核查或按規定交有關機關調查處理。
認定誣告陷害需經市委或市紀委監委批准。
問
被認定構成誣告陷害行為,對誣告陷害人會怎麼處理?
答:認定構成誣告陷害的,會按誣告陷害人的身份和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誣告陷害人的責任:
1. 誣告陷害人是中共黨員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2. 誣告陷害人是監察對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法律法規,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政務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3. 誣告陷害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跟蹤瞭解處理結果。
經核查屬於錯告,可以對檢舉控告人進行教育。
來源:市紀委監委信訪室
【來源:半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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