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7月3日,中國證監會就修訂《行政處罰委員會組成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現行《行政處罰委員會組成辦法》(以下簡稱《組成辦法》)於2008年發佈後,證監會行政處罰工作法治化、專業化、規範化的水平不斷提升,各項工作體制機制也在執法實踐中不斷完善,積累了一些新的寶貴經驗。隨着市場發展和外部法制環境的變化,《組成辦法》的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執法形勢的新要求,證監會結合實踐經驗對此予以修訂。
本次修訂以明晰職責、規範程序、提高效能為導向,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一是明確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基本原則。在修訂草案中明確行政處罰委員會的職能定位,釐清案件審理意見與行政處罰決定的關係,明確了主任委員負責下的“主審-合議”的案件審理制度。二是明確兼職審理委員的職責和定位。兼職委員與專職委員適用相同的任職條件,履行相同的職責,均由證監會聘任。三是明確巡迴審理工作機制。四是明確根據案情適用差異化的案件審理程序。既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又合理配置審理資源,提高執法效率。五是完善各層級主體的工作職責。進一步釐清責任,理順工作流程,提高執法效能。
以下為徵求意見稿全文:
《行政處罰委員會組成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中國特色資本市場執法體制,完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證監會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對行政處罰案件提出專業審理意見,由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 人,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
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由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三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專業人員和證券、期貨交易所等其他機構的專家組成,部分委員可以為兼職,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第四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在證券、期貨交易所等機構建立巡迴審理工作機制,安排委員通過巡迴審理的方式開展工作。
第五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實行主任委員負責下的“主審—合議”的案件審理制度。
普通案件由一名委員主審,兩名委員合議,特殊情況可以增加合議委員。
違法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名委員獨任審理。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或者當事人要求聽證、陳述申辯的,轉為普通程序。
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必要時由行政處罰委員會集體討論、研究。
第六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在審理或聽證時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迴避制度。
第七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行政處罰工作中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嚴格遵守廉潔自律規定要求,公平、公正地處理案件。
第八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理論水平和道德修養;
(二)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資本市場相關業務;
(四)具有相關法律工作經驗或會計、金融等經濟工作經驗以及資本市場監管工作經驗;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證監會予以解聘:
(一)任期內因職務變動而不宜擔任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
(二)任期內嚴重瀆職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處罰委員會工作紀律;
(三)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批准;
(四)不適合擔任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職務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認定規則、量罰標準;
(二)制定與行政處罰案件審理有關的工作細則;
(三)對調查部門移交的案件進行預審;
(四)依法履行事先告知及聽證程序;
(五)依法審理,提出專業意見,並擬訂相關法律文書;
(六)必要時對相關部門提出建議函;
(七)監督、指導、統籌、協調中國證監會系統的行政處罰工作;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定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委員;
(二)決定委員的迴避事項;
(三)決定案件是否由調查部門補充調查或者退回;
(四)召集會議,會同證監會首席律師研究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五)負責行政處罰委員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主任委員根據工作需要,可指定副主任委員履行相關職責。副主任委員負責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審理案件,就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理提出審理意見;
(二)主持和參加案件合議、聽證、複核;
(三)參與案件審理標準、規則、指引的制定;
(四)行政處罰委員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可以通過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調閲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案件審理有關的資料。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設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設辦公室主任 1 人,辦公室副主任若干人。
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可兼任行政處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可兼任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是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行政處罰委員會日常事務;
(二)辦理案件交接和移送事項;
(三)組織安排相關會議;
(四)協助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開展工作;
(五)負責案件管理、送達法律文書及相關工作;
(六)負責辦公室人員的行政管理;
(七)組織行政處罰工作的調查研究;
(八)與行政處罰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專家由行政處罰委員會從立法、司法、行政及教學科研等單位中聘請。受聘專家以個人身份發表專業諮詢意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20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