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事訴訟中測謊結果不作為合法證據形式 只能起參考作用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今天(8月14日),最高法發佈《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託鑑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明確,測謊結果不屬於民訴法規定的合法的證據形式,只能起參考作用;並首次規定了人民法院建立鑑定人黑名單制度,鑑定機構、鑑定人違法違規鑑定,可列入鑑定人黑名單。
為何出台該規定?
民事案件審理中 存在對鑑定申請審查把關不嚴等問題
委託鑑定是解決審判、執行工作中專門性問題的重要環節,對於正確處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局長黃文俊表示,目前,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對鑑定申請審查把關不嚴、對鑑定活動監督不夠、對鑑定意見過度依賴、鑑定泛化、甚至以鑑代審等情況。同時,部分鑑定機構、鑑定人在執業活動中以利益為導向,違法違規鑑定,嚴重影響司法公正。
此次發佈的《規定》對鑑定事項、鑑定材料、鑑定機構鑑定人、鑑定意見的審查和對鑑定活動的監督作出規定。用於規範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工作,引導鑑定人規範開展鑑定活動。
哪些案件需要啓動鑑定?
只有需要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方可啓動鑑定
根據民訴法規定,只有需要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方可啓動鑑定。
因此,《規定》第一部分要求嚴格審查擬鑑定事項是否屬於查明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並明確對通過生活常識、經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與待證事實無關聯的問題、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問題、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通過法庭調查、勘驗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實及對當事人責任劃分的認定、法律適用等不予委託鑑定。
《規定》還明確,測謊結果不屬於民訴法規定的合法的證據形式,只能起參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託鑑定,以避免將測謊結果當做鑑定意見,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司法公正。
什麼人能進行鑑定?
應對鑑定人專業資質、從業經驗、執業範圍等進行審查
黃文俊表示,鑑定人的適格性事關專門性問題的正確解決,委託鑑定前應當對鑑定人專業資質、從業經驗、執業範圍等進行審查,以判斷其是否具備解決專門性問題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如果發現具體鑑定人不符合案件審理所要求的專業資質和能力的,應當及時更換鑑定人,以免到了法庭質證階段才發現相關問題,影響審判工作質效。”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首次明確了人民法院建立鑑定人黑名單制度,對鑑定機構、鑑定人違法違規鑑定,影響審判執行工作質效的,可列入鑑定人黑名單。鑑定機構、鑑定人被列入黑名單期間,不得進入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備選名單和相關信息平台。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危卓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