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北京9月3日電(記者 孫滿桃)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外發布《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指出,要準確界分濫用防衞權與正當防衞。
正當防衞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對不法侵害人不能遷就,更不能躲避,但也有人擔憂,鼓勵正當防衞是會導致防衞權的濫用?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啓波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針對當前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衞的適用“畏手畏腳”的現狀,為正當防衞適當“鬆綁”、鼓勵見義勇為、依法保護公民的正當防衞權利是完全必要的。
“但也必須注意和強調,‘鬆綁’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要切實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把防衞過當認定為正當防衞,甚至把不具有防衞因素的故意犯罪認定為正當防衞或者防衞過當。”姜啓波説,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便是縱容逞兇鬥狠,甚至濫用防衞權,導致社會不安寧。
記者注意到,《指導意見》在強調維護公民正當防衞權利的基礎上,也從另一個方面強調要防止權利濫用。除了在“總體要求”方面強調要“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於以防衞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衞或者防衞過當”以外,在諸多具體規則的設定方面,也注重體現上述精神。
如:《指導意見》第七條強調:“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
《指導意見》第十條明確:“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指導意見》第十條還規定:“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衞”,等等。
姜啓波説,總之,《指導意見》的精神是既要旗幟鮮明地保護正當防衞者和見義勇為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積極引導社會公眾依法、理性、和平解決瑣事糾紛,大力弘揚社會正氣,盡力消除社會戾氣,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來源:光明網-法治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