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控制知悉範圍對泄露者嚴肅追責
司法部新規擬強化行政許可中商業秘密保護力度
核心閲讀
行政許可機關對其掌握的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要根據工作需要嚴格限定在最小知悉範圍內,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原則上要限定到具體人員,不得允許與履行職責無關的人員以及其他第三方接觸和知悉有關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
□ 本報記者 張維
司法部近日公佈《關於強化行政許可過程中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保護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多位專家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指導意見》明確了行政許可過程中的保密管理要求和責任,對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具有重要意義。
《指導意見》提出的“嚴格控制知悉範圍”頗為引人關注。根據這一規定,行政許可機關對其掌握的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要根據工作需要嚴格限定在最小知悉範圍內,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原則上要限定到具體人員,不得允許與履行職責無關的人員以及其他第三方接觸和知悉有關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
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違反保密義務和責任,泄露其知悉的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強化保護勢在必行
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是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利益,事關其核心競爭力,對各類市場主體在市場競爭中的生存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保護的決策部署,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規定,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強化保密管理,對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方和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存在保密制度不健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等問題,不利於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也不利於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董炳和説,近年來,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力度和強度明顯加大。反不正當競爭法繼2017年修改之後,2019年再次修改;有關商業秘密的司法解釋已公開徵求意見,關於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刑法第219條的修改也在進行中;國務院有關兩法銜接的規定中也對於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移送與立案偵查提出了明確要求。“強化行政許可程序中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的保護,勢在必行。”
董炳和還提及,在TRIPS協定中,關於行政審批程序中未披露測試信息的保護,就有明確規定(TRIPS協定第39條),其義務主體就是主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儘管我國並沒有發生因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而導致的重大失密事件,但創新發展及公開競爭都要求我國不斷完善行政許可程序中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的保護。
“加強在行政許可環節上的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保護,也展示出我國認真履行相關協議的最大誠意。”董炳和説。
嚴防信息共享泄密
《指導意見》要求準確界定保密範圍,具體要求有二:一是依法確定商業秘密。行政許可申請人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對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界定的商業秘密要予以明示,對需要保密的商務信息也要予以標明。對可以通過公開渠道獲知、不具有商業價值、未採取有效保密措施的商業信息,不得作為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
二是儘量縮減申請材料。行政許可機關要按照依法確有必要的原則確定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範圍,避免要求提交無關材料,切實保護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
如何將保密管理措施落到實處?《指導意見》提出完善保密管理制度。行政許可機關要建立健全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保護管理制度,明確在行政許可事項申請、受理、審查、聽證、決定、異議處理、檔案管理等環節的具體管理要求。
通過互聯網等網絡在線提交和審批涉及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申請材料的,要採取符合國家要求的技術安全防護措施。對集中辦理、存放、保管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載體的場所,行政許可機關要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並對工作人員的出入加以嚴格限制,確保對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載體的全方位、全流程、全環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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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