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初,家住北京的李女士想把房子賣掉,於是她一邊掛着售賣,一邊委託鏈家租給了三位來自深圳的短租客。但不到一個月房子便賣出去了,在賣房後,租客們並不願意離開,其中一位希望李女士及中介公司為他們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否則按天進行補償。
“他要求按照一天1500元的標準補償他們三人,我算了一下,從現在開始到合同期滿,整個費用超過了22萬。”
三名租客之一的趙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自己其實一直有在嘗試跟李女士溝通,但是最近李女士拉黑了他的聯繫方式,他沒辦法再跟李女士交涉。趙先生和李女士都告訴紅星新聞,如果對方對現狀不滿意,可以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9月12日,李女士告訴紅星新聞,目前雙方仍在協商當中。
北京市春林律師事務所律師、合夥人龐九林表示,租房合同中並未提出關於房屋買賣後導致需要解除合同該如何賠償的條款。但單方面解除協議的合同指出,出現單方面違約的情況時,應該由房東賠償一個月的房租,那就應該按此執行,所以趙先生提出的22萬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不會得到法律支持。
租的房子被房東賣掉
協商未果後租客要求補償22萬
李女士在北京海淀區有一套房,她想把這套房賣掉,於是她委託了鏈家和麥田這兩家中介公司幫助尋找賣家。與此同時,李女士還採取了邊售邊租的方法,將這套房子通過鏈家短租給了從深圳來北京出差的趙先生等三人,租期為半年。
趙先生(化名)等三人來北京出差,由於並非久居,所以他們只想尋找可租時間比較短的短租房。李女士告訴紅星新聞,由於北京租房市場的短租房比較少,能夠接受短租訴求的房屋多采用邊租邊售的形式,最終考慮到工作的便利性和居住的舒適度,趙先生等三人租下了李女士的房子。
李女士強調,自己在籤合時已經口頭告知趙先生,自己這套房屋是待售狀態,意味着隨時有賣出去的可能,趙先生對此情況知情並認可,還答應願意配合購房者看房。
7月31日,簽下合同不到一個月,麥田地產將李女士的房子賣了出去。此時李女士委託鏈家對應的房屋經紀人告知趙先生等三人房屋已經賣出,希望他們能夠儘快尋找新的住處並搬離。8月20日,購房者攜裝修師傅前來李女士的房子量尺寸,但趙先生卻表示自己從未得知房屋已經賣出的消息。
李女士告訴紅星新聞,此後自己登門與趙先生協調此事,結果趙先生不願意搬離。對此,趙先生回應説,李女士當時留給自己尋找新住處和搬家的時間太少,根本不可能做到。
8月底,李女士房屋所在小區空出來一套短租房,趙先生看後表示滿意可以搬過去,於是他要求李女士除了退還所有房租和押金以外,還需要額外補償他們3萬元。李女士認為自己不能接受這個要求,便不再與其交涉,最終這套新的短租房租給了別人。
趙先生告訴紅星新聞,他提出的這三萬塊要求是合理的,因為李女士單方面違約導致自己和同事需要搬離,所以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李女士要額外補償其一個月的房租(12500元),另外這套房子的中介費也需要李女士承擔(10625元),這樣便合計22000餘元,再加上一些與房子相關聯的公司補貼(這些補貼在更換房屋後公司將不再支付)等開支,總共湊整3萬元。
最終由於談判破裂,雙方便一直僵持。李女士表示,九月初,李女士與趙先生通了電話,趙先生提出了第二套解決辦法,即由於現在已經沒有合適房源可供搬家,如果自己和同事要搬出去的話,需要李女士按每人每天50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直到合同期滿。趙先生表示,如果按照這種方案進行解決的話,公司交付給李女士的房租和押金都可以不要。
“他要求按照一天500元的標準補償他們,三個人一天就是1500,我算了一下,從現在開始到合同期滿,整個費用超過了22萬。”李女士告訴紅星新聞,這個要求太過誇張,她實在不能接受。李女士表示,據趙先生所説,500元/人/天是其公司的出差補助標準。
紅星新聞查看租房合同後發現,合同乙方並非個人,而是趙先生所在的公司,趙先生作為公司代表簽上了自己的名字。該合同顯示,合同起止日期是2020年7月4日至2021年1月27日,房租則為12500元/月,支付形式為押一付六,另還有10625元的中介費由乙方全部承擔。紅星新聞計算後注意到,乙方為租下該套房子,一次性支付了98125元。
趙先生告訴紅星新聞,租房的所有費用公司都會報銷,但公司會將租房合同進行了內部備案,原則上後續無法更改或換新的合同,公司也不會為三人支付其他租房費用,“也就是説我們公司只認這一份合同,如果解除合同以後再找房子,公司不會為我們報銷住房費用了。我們來到北京工作,總不可能自己貼錢找房子住吧,或者我們現在到外面去睡馬路嗎?”
據紅星新聞從李女士處瞭解,雙方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李女士表示自己想辦法聯繫過趙先生公司,已經盡到告知義務,所以她決定對房屋換鎖,並再次要求其搬離,如對方有異議可以起訴。而此前趙先生也曾告知李女士,自己希望繼續在房子里居住,趙女士如果對其提出的解決方案有異議,也可以起訴。
9月12日,李女士告訴紅星新聞,目前雙方仍在協商當中。
專家説法:
“買賣不破租賃”是租房重要原則,索賠金額過高法律不會支持
北京市春林律師事務所律師、合夥人龐九林表示,趙先生沒有資格向李女士提出賠償要求,因為合同顯示的乙方為一家公司,那麼索要賠償的需求就應該有乙方提出,趙先生如果要提這個要求,就必要證明自己有資格代理公司提出索賠要求,“公司究竟有沒有授權你(趙先生)來要錢?”
此外,龐九林還指出,租房合同中並未提出關於房屋買賣後導致需要解除合同該如何賠償的條款。但單方面解除協議的合同指出,出現單方面違約的情況時,應該由李女士賠償一個月的房租,那就應該按此執行,所以趙先生提出的22萬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不會得到法律支持。
“賠償是可以談的,趙先生也可以不接受李女士的提出的賠償要求,要求繼續履約。”龐九林告訴紅星新聞,如果趙先生要求繼續履約,李女士就應該告知買房者相關情況,如果買房者可以接受,則將剩餘房租轉給買房者,讓趙先生繼續履約。
龐九林總結説,其實該事件是比較簡單的民事糾紛,一般最後都會以私下調解的方式解決,“這種事件的維權成本太高了,無論哪一方起訴,無論最後結果如何,其實都不划算。”
9月11日,《租個好房子》作者羊迪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李女士在交易房產時犯了一個錯誤,那就是沒有將房屋使用權收回,這才導致產生了後續這些糾紛,也使得自己比較被動。李女士在此前就應該與租客和買房者溝通清楚,在交易前期就做好預警。
而針對趙先生,羊迪指出,目前我國針對房租承租人有一條重要的法律原則,即“買賣不破租賃”。
據《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羊迪表示,依據這個原則,此前趙先生由於沒有與李女士就買賣房屋後的租房問題達成書面共識,那麼發生相關事件後,就應該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執行。也就是説,趙先生可以要求繼續履約,也可以以談判的方式終止合同。
而關於談判的具體內容,就是趙先生提出的3萬和22萬這兩套方案了,“趙先生可以提,但是李女士也可以不答應。一個月的房租以外的補償,都是可以談的。搬家的時間、精力都是損失,提出來了話也是合理訴求。但是如果要求特別高,那法律也不會支持他。”
羊迪總結説,目前對於房東方面來説,租房者其實屬於相對弱勢的羣體,需要得到法律的保護,在一些對租客權益比較保護的國家,可能還會發生更讓人“難以理解”的事情,比如澳大利亞甚至會讓沒有支付房租能力的房客暫時繼續居住在房東的房子裏,直到房客能夠支付的起房租以後,再把房租補上。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紅星新聞記者 嚴雨程 北京報道
編輯 柴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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