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統一規範機構改革後銀行業和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提升金融違法違規成本,嚴肅整治金融市場亂象,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辦法》共10章104條內容,主要涵蓋總則、管轄、立案調查、取證、審理、審議、權利告知與聽證、決定與執行、法律責任和附則等。
《辦法》着眼於規範行政處罰程序,提升行政處罰效能,提高執法公信力,對銀行業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作了全面規範,重點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整合優化行政處罰工作機制。《辦法》整合優化了銀行業、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確立了公平、公正、公開、程序合法、過罰相當等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建立“查審分離”的處罰工作機制,規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明確了立案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各自的職責。
二是完善行政處罰工作流程。《辦法》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立案調查、審理審議、權利告知與聽證、決定與執行等處罰工作全流程做了規範,將實踐中成熟的做法加以總結固化,同時根據監管工作實際完善處罰工作流程,加強工作環節之間的有機銜接,提高行政處罰工作效率。
三是依法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為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嚴肅整治金融市場亂象,《辦法》在規範處罰工作流程的同時,也注重推動加大處罰執法力度。
逐一來看,在處罰管轄方面,優化管轄權限規定,加強監管聯動,統籌調配監管資源,便於及時就近查處。在查處銜接方面,細化職責分工,明確工作標準,加強查處協同,提高工作質效。在處罰適用方面,明確從重處罰的情形,強調對於屢查屢犯的、危害後果嚴重、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的,依法從重予以處罰。在人員問責方面,規定查處銀行保險機構的同時,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同步進行調查和追究。在紀法銜接方面,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紀檢監察部門,強化行政處罰與黨紀問責的銜接。
四是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法》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有陳述申辯權利,符合聽證條件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聽證,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明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下一步,銀保監會表示,在《辦法》貫徹落實工作中,將繼續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問責的高壓態勢,持續深入治理金融市場亂象,切實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藍鯨保險 雷賽蘭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