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當場抓獲!非法捕魚把自己“捕”進法網

由 尉遲長喜 發佈於 綜合

NO.9939

眼下正是禁漁期,可總有人倖存僥倖頂風作案。7月2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向某某、蘭某某正在洪江區公溪河河段非法捕撈時,被水上執法人員當場抓獲,目前,嫌疑人向某某、蘭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剪輯:郭承皓

7月29日凌晨5時許,洪江區水上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桂花園鄉茅頭園村公溪河河段布控偵查時,發現一男子駕船正在河面利用攔河網進行非法捕魚,而另外一男子在岸邊駕駛摩托車等待轉運捕撈的漁獲物。正當二人在岸邊轉運非法捕撈的水產品時,潛伏在周圍的執法人員果斷出擊,將嫌疑人向某某、蘭某某人贓並獲。

經查,犯罪嫌疑人向某某、蘭某某明知作案水域屬於禁漁區,但還是抱僥倖心理,趁夜深人靜之際,偷偷在河邊非法捕撈,後被民警當場抓獲。現場查獲其捕獲的水產品黃尾鯝魚27.05公斤及用於非法捕撈水產品的作案工具漁網一副。

目前,犯罪嫌疑人向某某、蘭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被洪江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區水上綜合執法大隊提醒廣大市民,洪江區屬國家水產種質保護區,已列為常年禁捕範圍,全區所有天然水域均屬於禁漁區。請廣大市民遵守法律法規,積極抵制涉水、涉漁非法行為,共同打造好洪江兩江碧水的生態環境,在全社會營造“不想捕、不願捕、不敢捕”的良好氛圍。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處罰金。

來源:洪江區融媒體中心

記者:黃飛鵬

特約通訊員:向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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