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隨着司法責任制改革全面推開,檢察官辦案自主權明顯增大。8月27日,最高檢檢察長張軍在全國檢察機關電視電話會議上表示,要完善檢察權運行監督制約機制,包括要建立健全領導幹部不辦案、掛名辦案的員額退出和責任追究機制、完善檢察官懲戒制度等。
領導的責任不是減輕了,而是更重了
“隨着司法責任制改革全面推開,放權後分散行權的特點越來越明顯。”張軍表示,檢察官辦案自主權明顯增大,特別是“捕訴一體”改革使同一名檢察官捕、訴全流程可自主決定,更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圍獵。
他提出,要建立健全領導幹部不辦案、掛名辦案的員額退出和責任追究機制。辦理普通案件的得基礎分,辦理重大複雜敏感、新類型、有指導意義的案件加分,以此促推領導幹部真辦案、辦難案。
“院領導、業務部門負責人不僅要直接辦案,同時還要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司法責任制落實中,領導的責任不是減輕了,而是更重了。”他説。
違規干預過問案件情況要體現在業績考評中
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的廉政風險會越來越大,張軍表示,要完善認罪認罰自願性保障和合法性審查機制,加強對量刑建議明顯不當、認罪認罰後又反悔、當事人不服提出申訴等案件的監督評查。
此外,要完善檢察官懲戒制度,明確懲戒範圍和程序規則,被懲戒追責的檢察官,業績考評要有明確的負面評價。
司法人員違規干預過問案件情況要體現在業績考評中。“應當記錄報告而沒有客觀如實記錄報告的,就是違紀,扣分的同時還要嚴肅追責。”
張軍表示,要通過這樣的制度設計,營造風清氣正司法環境,向人民、向社會持續傳遞公正司法的強烈信號。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白爽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