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處分是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的懲戒。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七條和第八條分別規定了政務處分的6個種類和各自的影響期。此外,受到政務處分期間,職務晉升、崗位等級和職稱、薪酬待遇會不會受到影響?對此,政務處分法第十九至二十七條作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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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八條 政務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大過,十八個月;
(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被撤職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同時降低工資和待遇。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衞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崗位或者職員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等級和職稱;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或者崗位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條 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
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應當由縣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減發或者扣發補貼、獎金。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降低薪酬待遇、調離崗位、解除人事關係或者勞動關係等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未擔任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的,對其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職人員被開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到解除人事關係或者勞動關係處理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還;屬於國家財產或者不應當退還以及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
公職人員因違法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等其他利益,監察機關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按規定予以糾正。
第二十六條 公職人員被開除的,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應當解除其與所在機關、單位的人事關係或者勞動關係。
公職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政務處分,在政務處分期內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政務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晉升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務處分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的,不恢復原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條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美術設計 王嬋 文字整理 邢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