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着車輛、人員流動性的增加,人們生活和工作活動半徑越來越大,有時會在生活、工作居住地之外的地點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特別是被電子警察攝錄的違法行為,駕駛人在處理這類違法行為時,可能會出現往返奔波的情況。新規定明確指明,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既可以選擇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也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
交警特別提示,並不是所有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都能異地處理。行政處罰決定由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作出,按照《行政處罰法》,對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當事人有異議,以及滿分次數較多的駕駛人,不能異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