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國壽財險永川支公司違法遭罰 記載虛假資料套取資金

由 費玉榮 發佈於 綜合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中國銀保監會永川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永川銀保監罰決字〔2020〕2號)顯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永川區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永川支公司”)存在編制或記載虛假財務資料套取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

  2019年1月至8月,國壽財險永川支公司以廣告費、印刷費、防預費等名義,向某裝飾公司先後支付26筆,金額共計24.43萬元;該裝飾公司收到費用後,將上述費用連同賬户上已有的資金分8筆、共24.45萬元轉至其公司法人代表陳某;陳某將收到資金中的24.44萬元,分8筆轉至其配偶吳某;吳某收到資金後,扣除相關税費,將22.48萬元轉至國壽財險永川支公司綜合部經辦人閻某。

  國壽財險永川支公司通過上述方式套取費用24.43萬元,其中5.85萬元為檢查組進場前自查反映,18.58萬元為監管檢查發現。這些套取的費用用於歸還國壽財險永川支公司2017年業務人員墊付的車險手續費用及向臨聘人員支付工資等。

  國壽財險永川支公司經理李小莉,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對上述編制或記載虛假財務資料套取資金的違法行為負主要領導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中國銀保監會永川監管分局決定對國壽財險永川支公司罰款10萬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永川監管分局決定對李小莉警告並罰款1萬元。

  相關法規:

  《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永川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永川銀保監罰決字〔2020〕2號)

  當事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永川區支公司

  營業地址:重慶市永川區人民大道809號城市銘人1幢15-1和15-6

  主要負責人:李小莉

  當事人:李小莉

  身份證號:51022919710907****

  職務: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永川區支公司經理

  住址:重慶市永川區大巷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永川銀保監分局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永川區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永川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國壽財險永川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編制或記載虛假財務資料套取資金。2019年1月至8月,國壽財險永川支公司以廣告費、印刷費、防預費等名義,向某裝飾公司先後支付26筆,金額共計244326.3元;該裝飾公司收到費用後,將上述費用連同賬户上已有的資金分8筆、共244495.2元轉至其公司法人代表陳某;陳某將收到資金中的244424.9元,分8筆轉至其配偶吳某;吳某收到資金後,扣除相關税費,將224799元轉至國壽財險永川支公司綜合部經辦人閻某。

  國壽財險永川支公司通過上述方式套取費用244326.3元,其中58483.4元為檢查組進場前自查反映,185842.9元為監管檢查發現。這些套取的費用用於歸還國壽財險永川支公司2017年業務人員墊付的車險手續費用及向臨聘人員支付工資等。

  國壽財險永川支公司經理李小莉,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對上述編制或記載虛假財務資料套取資金的違法行為負主要領導責任。

  上述事實有國壽財險永川支公司相關情況説明、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鑑於國壽財險永川支公司積極配合現場檢查,在案件移送處罰前積極整改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責任追究,且套取費用金額在25萬元以下,具有《重慶保監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6)》所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分局決定對國壽財險永川支公司罰款10萬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李小莉警告並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