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這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風險日益凸顯時的必要之舉和治本之策。
香港迴歸以來,“一國兩制”實踐在香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同時,“一國兩制”實踐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面臨着新的風險和挑戰。當前,一個突出問題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風險日益凸顯。特別是2019年發生“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勢力公然鼓吹“港獨”“自決”等主張,從事破壞國家統一、分裂國家活動。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與香港反中亂港勢力沆瀣一氣,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這一規定就是通常所説的23條立法。令人遺憾的是,23條立法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嚴重污名化、妖魔化,至今未能完成,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設置、力量配備、執法權力配置等方面也存在明顯“短板”。
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不能無限期拖延下去,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不能長期處於不適應、不健全、不到位狀態。必須有力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和進行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懲治極少數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港獨”分子和暴力分子,方能切實維護好國家長治久安和香港繁榮穩定,方能讓絕大多數遵紀守法的香港市民重獲安寧,更好享有和行使法定的各項權利和自由。
因此,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面臨嚴峻形勢且無法自行完成立法的情況下,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必要、緊迫,正當、合法,是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治本之策。
來源:《半月談》202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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