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粉絲讀者諮詢財經有料哥一個很務實的問題:家裏老人年初因為生病不幸去世,他欠了銀行大約200萬元貸款,現在債權銀行要求子女代為償還,如今新時代了還要求執行古代舊社會的“父債子償”,這樣操作合理、合情和合法嗎?#銀行#
財經有料哥和有料的銀姐作為擁有多年銀行業高級管理人員從業經驗的金融業老司機,平時也聽到不少銀行客户抱怨説:當銀行儲户去世時,那些商業銀行金融機構往往不會記得他們在銀行存了多少錢,不會主動通知過世的儲户子女們來銀行取款。但是如果你從銀行貸款借錢,甚至僅僅是銀行信用卡欠款逾期,都會被要求及時代為償還,這也太不公平了!
中國古代有一句傳統諺語“父債子償”,也就是對於父母或者祖先欠下的債務,即使老人不幸過身了,活着的子女們依然需要繼續代父母償還債務。在舊社會的時候,那些地主惡霸們往往就是以此為由,逼迫貧苦農民子女要世世代代地努力工作代償祖先欠下的債務。
在財經有料哥看來,雖然現在已經是2020年,但是在現實中根據《繼承法》等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依然需要執行“父債子償”,也就是過世父母欠下的銀行貸款如果還沒有還清,子女是需要代為償還的。
如何處理借款人死亡後的銀行貸款問題,在具體執行上還要區分以下幾個情況。
首先,取決於借款人的性質。
看一下借款人主體是什麼性質,是以公司股東自然人的名義,還是以公司企業法人的名義向銀行借款。
如果貸款是以公司企業的名義申請並且發放的,無論哪一位自然人股東不幸去世,只要這一家公司正常運營,還款的主體責任仍然由公司承擔,不會受到股東死亡的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去世股東的子女也不需要直接承擔起還款的責任。
其次,取決於已故借款人是否有繼承人。
這個很容易理解,繼承人才是法律責任關係延續的載體,即可以繼續償還貸款的執行主體。如果銀行借款人沒有繼承人,那麼債權銀行將會通過處置抵押品等方式收回貸款資金。
對於信用貸款,借款人過世後也沒有可供執行的遺產,銀行對於這筆未能全額收回的銀行貸款就只能作為壞賬處理了,對於銀行來説會造成經營損失。
再次,當借款人有繼承人的時候。
最常見的就是借款人有子女等作為繼承人的時候,這個就會觸發“父債子償”的情況。
在老百姓心目中,繼承人只是繼承了房產住宅、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資產類遺產,但是在法律規定上,上面這些好東西會被稱為“積極遺產”,但是同時還會存在一些容易被市民忽視的“消極遺產”,比如銀行貸款或者其他債務。
繼承人繼承已故借款人“積極遺產”的同時,也需要同時繼承“消極遺產”,也就是需要把過世父母未還清的銀行貸款也背在自己身上。
這種情況下,就必須要“父債子償”,不然會視為子女信用違約,影響子女的徵信記錄。
在我國的《繼承法》當中第三十三條是這麼規定的:“繼承開始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像有位借款人在過世的時候,尚欠了銀行貸款200萬元沒有還清,他身後留下了價值250萬元的房子、大約50萬元價值的銀行存款以及其他資產給他的兒子繼承,那麼兒子是需要為他已故的老爸償還那200萬元的銀行貸款,不然的話會影響他對於那300萬元市值的資產類“積極遺產”的繼承。
最後,一個極端的情況,子女決定放棄繼承遺產。
如果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死者留下的所有遺產,這意味着他們同時放棄繼承房子、存款等等積極遺產,以及銀行貸款等等負面遺產。
此時,債權銀行就不能要求繼承人代為償還銀行貸款。
銀行有權處置債權人留下的遺產,在處置完畢並且全額收回銀行貸款本息後仍然有剩餘資產,那麼這些資產依法仍然歸繼承人所有。
總結:
綜上所述,“父債子償,天經地義”並不僅僅是古代社會才有的現象,即使是目前的《繼承法》當中也是有明確規定的。銀行有權依法向過世貸款人的繼承人追索,而子女作為繼承人也有責任和義務代為償還,除非選擇了放棄繼續遺產。至於有關於老人過世後的銀行存款問題,敬請留意我們持續更新的投資理財知識科普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