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蕭山的小王(化名)與小李(化名)在大學時相識相戀,畢業後便迅速走入了婚姻的殿堂。在大學時小李就發現,小王很愛購物,但當時大家都是學生,手頭的現金也有限,小王買的不過是些女生都愛的小飾品之類的東西,小李並未太在意。
婚後兩人生活也還算幸福美滿,很快便有了愛情的結晶——一個可愛的女兒。2015年,丈夫小李家農村老宅的房子遇上了政府拆遷,小夫妻倆就此獲得了一筆數額不菲的補償款。按理説,夫妻二人經濟富裕,家人身體健康,一家人的日子應該越過越幸福才是,然而從2016年開始,小李便一直被一樁煩心事所困擾……
原來,妻子小王喜歡買買買的性格並未因為女兒的到來而有所轉變。恰恰相反,隨着婚後經濟上的富裕,小王逐漸不再滿足於學生時代購買的那些廉價飾品,她的出手變得更加闊綽,動輒幾萬的名牌包包、珠寶項鍊,還十分熱衷於閨蜜們組團的“血拼旅行”,在香港、新加坡、日本等地一擲千金。
起初丈夫小李還並未覺得有什麼,認為妻子十月懷胎頗為不易,適度消費一下也無可厚非。但漸漸地,小李發現妻子刷出來的賬單上的數字越來越離譜,兩人之間的爭吵越來越多。
2019年的雙十一,小李更是驚悚地發現妻子竟然“剁手”了總額高達12萬元的商品,這其中還有7萬來自某網貸平台。小李對妻子近幾年所有的消費支出做了一個粗略的統計,發現妻子小王在短短4年時間裏竟消費了150餘萬元。
丈夫小李説,自己也不是沒有考慮過離婚,“但是畢竟孩子還這麼小,而且她這個事情醫生也説可能是心理疾病”。所以現在小李考慮的是,有沒有可能通過法律手段,限制小王名下所佔有的財產,從而避免因她的“購物癮”而使一家人的生活陷入窘迫,但是小李也瞭解到,夫妻財產屬於雙方共同共有,夫妻雙方共享權益,共負債務。一時間,小李不知道怎麼辦才好。
婚內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浙江王建軍律師事務所朱俊律師分析,原則上,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等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現行法律也不鼓勵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
但是,婚內也並非一概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實務中,什麼樣的消費行為可以被認定成揮霍是存在爭議的。本案中,妻子小王無法控制自己消費成癮的心理,在較短的時間內支出了大額的家庭存款,且其目的並非基於正當合理的個人或家庭支出,給丈夫小李的權益乃至整個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較大的影響,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了揮霍夫妻共同財產。但同時,丈夫基於與妻子的感情生活並未完全破裂,並考慮到女兒年幼,出於家庭完整性的考慮,而不選擇與妻子離婚,這一選擇是值得尊重的。
關於該點規定,也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吸納,在第1066條中予以規制。
律師建議,小李可考慮在陪伴妻子小王積極接受醫生心理干預的同時,及時向小王説明具體的法律規定,儘可能在取得妻子理解的情況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平衡好情感維繫與財產保護之間的關係。
來源/蕭山司法
編輯/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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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蕭山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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