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2日凌晨1時25分許,胡某駕駛一輛小轎車行駛至祥和路與朝陽路路口時,碰撞前方正在等紅燈的兩輪摩托車,造成摩托車駕駛人受傷。
接到報警,安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綜合服務中心交警迅速趕到現場。經查,該轎車車主張某與司機胡某在晚間共同飲酒。結束後,張某將車交給了胡某駕駛。
後經司法鑑定所檢測,事發時胡某體內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5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張某明知司機胡某飲酒的情況下,將車交給了胡某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
目前,案件由公安交管部門辦理完畢後已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嚴懲。
來源:安慶公安交警微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