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交通部新規!10月起施行
船舶垃圾如何處理?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新規提出對內河船舶垃圾實行新的分類要求,以使其和城市垃圾分類相銜接,提升“船上儲存、交岸接收處置”的可操作性。
其中明確,船舶垃圾也要實行分類收集和儲存,並建議滿足廚餘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4類分類方式。該辦法將從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交通運輸部網站截圖
該《辦法》共包含七個章節,旨在防治內河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涉及“生活污水污染防治”“船舶垃圾污染防治”“機器處所油污水污染防治”“洗艙水污染防治”等內容。
《辦法》規定, 禁止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向內河水域排放含貨油殘餘物的油污水、殘油(油泥)、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禁止船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京杭運河、灕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
船舶垃圾如何處理?
在船舶垃圾污染防治方面,《辦法》明確產生垃圾的船舶應當設置防止垃圾污染水域的收集儲存或者預處理設施設備,將全部垃圾送交接收設施,並滿足下列要求:
(一)船舶應當配備數量和容積滿足垃圾分類收集和儲存要求的收集裝置;
(二)垃圾收集裝置應當便於收集點、集中儲存點及接收設施之間的搬運、交付操作;
(三)垃圾收集裝置應當配備有蓋,具有防滲漏、防傾倒和外溢功能,標識顏色醒目的分類圖示;
(四)船長12米及以上的船舶應當設置垃圾告示牌,其他船舶應當張貼內容等效的告示;
(五)船舶可根據垃圾產生量和航程情況設置垃圾壓制裝置或者廚餘垃圾微生物處理裝置,減少送岸處置垃圾量。
船舶垃圾實行分類收集和儲存,並建議滿足下列分類要求:
(一)廚餘垃圾;
(二)可回收垃圾,如塑料、金屬、廢紙等;
(三)有害垃圾,如含油垃圾、廢電池、燈管等;
(四)其他垃圾,如煙頭、一次性餐具等。
客運船舶產生的剩油、剩菜、湯水等餐飲污水按廚餘垃圾管理,船舶應當將其收集後送交接收設施。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成分的垃圾按有害垃圾管理,船舶應當將其送交具有相應能力的接收單位,並提前向接收單位提供其所含危險物質的名稱、性質和數量等信息。醫務室垃圾按有害垃圾管理,船舶應當將其消毒後儲存,並送交具有相應能力的接收單位。
此外,《辦法》提出,1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經核定許可載運15人及以上且單次航程超過2公里或者航行時間超過15分鐘的船舶,應當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計劃》和經海事管理機構簽註的《船舶垃圾記錄簿》,並將有關垃圾收集處理情況如實、規範地記錄於《船舶垃圾記錄簿》中。《船舶垃圾記錄簿》應當隨時可供檢查,使用完畢後在船上保留2年。
【來源:荊門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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