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7月6日刊憲公佈,於7月7日生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6月30日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並按《基本法》第十八條的程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同日晚上11時刊憲公佈實施。《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並授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安委”)為採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於今日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授予的權力,為香港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包括為相關人員採取該特定措施以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的細則,及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的相關罪行和罰則,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上述為相關人員行使各項規定措施所訂定的《實施細則》,清晰並詳細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其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香港國安法》時,所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權力和採取的措施,既能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香港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南方日報記者】沈叢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