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來論:必須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組織全國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生態環境部門於今年7月至11月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活動。
所謂危險廢物,是指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隨着工業的快速發展,工業生產過程產生的各類危險廢物日益增多,這些廢物如未得到正確處置,隨意排放、貯存,將會污染水體和土壤,直接影響人類生活環境,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制約是不可估量的。
近些年來,雖然環境保護整治力度呈現高壓態勢,但環保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仍時有發生。2017年,貴州一企業在無處置危險廢物資質的情況下,任意處置含有危險廢物的工業廢物1000餘噸;2018年,中央第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下沉鞍山市,發現大量油泥油渣等危險廢物被非法傾倒,總量約3.5萬噸;2020年,重慶一企業為節約危險廢物處置成本,將輪胎煉油裂解殘渣及廢液交由無資質人員非法處置,導致長江一級支流被傾倒了30餘噸危險廢物,造成3-4公里污染帶。
因此,多部門開展嚴厲打擊活動,確為當下亟需,對震懾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具有一定效果。但從長遠角度出發,短期的執法監管還不夠,必須匹配有全方位的制度約束,才能實現對此類犯罪行為的有效控制。
目前,雖有《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相關法律出台,但對於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還缺乏專門立法。暴露出來的相關案件,能夠發現對於危險廢物的全流程監管,缺乏制度性規範,這也就導致了多環節失守,造成最終的環境污染結果。
今年6月,生態環境部根據相關法規起早了《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草案更為細緻地對危險廢物每一個環節進行規範,將行政監管前置,而不是對已經污染的行為進行事後處罰。危險廢物對環境的危害不可逆轉,對於危險廢物監管必然要趕在相關危害環境行為發生之前。只有通過事前立法規範,讓各環節不符合資格要求的企業感受到壓力,並倒逼相關企業能夠規範管理處置,以對法律的敬畏之心養成對環境保護的主動認識。
無論何時,經濟社會發展都不能逾越了生態保護紅線。所以,是時候在日常高壓執法外,抓緊完善危險廢物的制度性建設,讓危險廢物的行政治理規範有效、治標治本,如此保護住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