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垃圾分類工作的推進,很多小區都撤併了垃圾桶,建造了集中的垃圾投放點。
但因為居民環保意識未提升、物業管理不到位等問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擲遇到了不少難題,成為小區的管理痛處。
最近,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小區垃圾房引發的物權糾紛案。
王某是寧波高新區某小區商業用房的業主。在距離王某房屋僅2.2米的地方,就是小區的垃圾房,整個小區的生活垃圾都在此處堆放、中轉。有時候,一些垃圾會被肆意丟棄在垃圾桶外面。
王某和附近其他業主説,這就像生活在垃圾堆裏,從早到晚都躲不開垃圾散發的味道。忍無可忍的王某把小區物業公司和業委會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決兩被告拆除垃圾房、恢復原狀。
問題來了,小區垃圾房怎麼會建在這個位置?這事兒問過業主了嗎?
寧波高新區法院在審理後瞭解到,涉訴小區在交付之初,開發商就在原告房屋一側的通道上,設置了一處生活垃圾堆放點,放置了幾個垃圾桶。
隨着小區入住人數越來越多,生活垃圾的處理成了一大難題。為了推進垃圾分類、便利居民,小區業委會時任成員面向小區所有業主徵詢意見:是否擴大生活垃圾堆放點、建造垃圾房?
業委會負責人説:“徵詢結果顯示,按居住面積同意佔約98.73%,按票數統計同意約佔97.3%,都超過了三分之二。”
然而,小區業委會和物業都無法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當初確實對建造垃圾房進行了民主程序。王某也説他沒有收到徵詢意見的通知。
那之後,物業公司在緊挨王某房屋一側的通道中央立柱之間砌牆,安裝了兩扇卷閘門,建成了約佔半個通道的垃圾房。但由於垃圾數量過多,且經常亂堆亂放,不能做到及時清理,致使垃圾房周邊的衞生環境急劇下降,常常讓附近業主難以忍受。
法官經實地勘察後發現,涉訴垃圾房就搭建在原告房屋邊上,而且沒有封閉。裏面放了幾十個垃圾桶,全小區的廚餘垃圾、其他垃圾都集中堆放在此,不僅影響周邊環境,還散發着一股明顯的酸臭味。
除了距離垃圾房最近的原告外,周邊還有幾户業主意見也很大。垃圾房旁邊基本都是小區的商業用房,不少人開門做生意,還有幾家是做餐飲的,垃圾房直接影響了店鋪的經營。
王某説:“全小區的垃圾都仍到這裏,物業清理又不及時,總有酸水流出來,又髒又臭,我們交涉了好幾次都沒用,實在忍無可忍才到法院打官司。”
物業公司的人説,建這個垃圾房一方面是便利業主、方便管理,另一方面也符合垃圾分類集中投放的要求。“垃圾堆放點不管設在哪裏都會有人不滿意,我們和業委會只能在考慮大多數業主的情況下將影響降到最小。”“這裏原本就是一處垃圾投擲點,而且比較隱蔽,確實沒有更合適的了。”
經開庭審理,法院判決兩被告拆除垃圾房並恢復原狀。該案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説法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王某基於其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主張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主張。
小區實行業主自治,通過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方式進行共同治理,並委託具體的物業公司提供管理及服務。本案中,物業公司及業委會稱建造垃圾房前已經詢問了全體業主的意見,是97%業主的共同意思表示,但卻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此外,兩被告建造的垃圾房,距離王某的房屋窗户僅約2.2米,整個小區的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均在該處堆放、中轉,不可避免地排出惡氣、異味,已實質性地影響王某的正常生活、經營,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權益,因此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即使兩被告在建造垃圾房前確實進行了民意徵詢程序,也不能以犧牲一小部分業主的合法權益來實現,否則就成為了‘多數人的專制’”,法官補充道。小區自治應更多從共治共建共享的角度出發,建立健全業主-業委會-物業公司的良性溝通機制,設身處地、科學合理地進行綜合考量,通過充分協商、多方論證,共同創建美麗小區。
來源:浙江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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