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東鋒
6月30日表決通過的《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引發了媒體和公眾關注。《規定》明確,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泄露、買賣所掌握的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若違反該規定,將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在民法典明確對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及處理原則的大背景下,地方人大立法強化對個人信息的細化保護,無疑是值得肯定的。網絡時代,個人信息安全成為備受全社會關注的隱私保護問題。“老闆買房嗎?”“老闆賣房嗎?”透過那些狂轟濫炸、令人不厭其煩的騷擾電話和信息,包括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內的部分中介機構對個人信息的濫用,可以算得上是個人信息安全失範的“重災區”。通過立法形式強化源頭約束,傳達了對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法治理念,公眾自然是非常歡迎的。
其實,類似的規定已存在於相關法律法規之中。2012年5月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十八條就明確:房地產中介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將獲悉的租賃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2017年6月實施的兩高“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刑法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從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到入刑,明顯可以看出對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之網織得越來越緊、越來越細。只是這樣的規定落到現實中,恐怕還不足以讓公眾完全消除對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顧慮。不止中介領域,在如今這樣一個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的安全隱患更多是來源於每個人在“留痕”之後,對其個人信息流向的難以掌控。通俗點説,每當填了表、掃了碼、刷了卡,那些與我們相關的個人信息到底被誰處理、如何處理,很多時候是無從知曉的。具體到中介泄露、買賣個人信息,老實説只要一個人登記過買房、賣房的聯繫方式之後,這些資料被轉給了多少人、多大範圍,雖然個人難以掌握,但中介人員卻非常容易獲取且相當隱蔽。因為隱蔽,自然涉及對相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取證就不容易,個體維權亦不容易,相關問題就屢禁不止。
考慮到網絡時代個人信息的傳播特點和保護難點,除了多層級、多部門共同“織網”強化立法追責之外,不妨多換幾個角度,加碼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比如説,雖然人們對個人信息的轉移、流向難以自主掌控,然而當發現個人信息被不當使用時,是否可以通過某種方式賦權個人進行補救?縱然一個人無法限制某個地產中介人員從哪裏獲得其個人信息,但能否在接到第一個騷擾電話之後,有權要求其所在的公司刪除相關信息,並且對沒有落實這一訴求的公司予以懲處?這其實並非突發奇想,實際上體現了大數據時代個人數據安全“救濟原則”越來越成為共識。期待有關部門能從中有所借鑑。